人民网3月18日电 (常红、实习生赵雨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日联合发布的2015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新《环保法》将十八以来国家倡导的“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奠定了新环保法环境基本法的基础地位。
法治蓝皮书指出, 2014年是“环境法治年”,新环保法在突出强调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的同时,秉持“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的理念,鼓励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体现了“参与民主”的时代潮流,也顺应了“科学立法”的社会民意。
针对过去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有权无责”,“责权不明”的监管体制,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范围,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确立的法律依据。
针对环境执法部门“有责无权”的实际,分析指出,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现场检查权,查封、扣押权等,进一步树立了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针对去环境执法的手段落后,以罚代管的实际,新《环保法》在机制创新方面,一改过去政府和相关部门包揽一切、单打独斗的传统,立足环境保护规划、治理模式、治理手段、政策引导、司法救济等几个方面,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上寻源头、找办法、求出路。
针对过去环境保护制度缺失,欠缺科学性的实际,新《环保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区域治理、环境监测与环境损害、风险预警、公民环境权保护等诸多方面都有制度创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以往立法制度不完善。
针对过去环境侵害“立案难、救济难”的实际,在司法救济方面,新《环保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新《环保法》中的确立历经了“制度从无到有,原告主体从单一向多元扩展”的博弈和波折。顺应了社会民意,体现了公民参与和民主立法的基本精神。
针对过去对公民“环境权”保护无立法依据问题,分析指出,新《环保法》虽未明确提出“公民环境权”的概念,但新环保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同时,新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责任规定,这无疑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民主、培育和夯实社会生态文化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在指出新《环保法》可圈可点之处,报告又对新环保法实施对我国未来环境立法的完善、“影子”环境执法体制的改善、以及“有权利,无救济”的环境司法窘境之改变均会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