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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3】

2013年09月25日03:36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第三部分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成绩和做法

  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一)概述

  2008年至2012年,中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年均增长9.3%。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达51.9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位。农村和城镇居民收入分别保持9.9%和8.8%的年均增长。

  2011年,中国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纲要”),描绘了2011年至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十二五纲要”的具体实施正在并将持续对保障人民经社文权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012年,中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实施。规划突出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着力缩小城乡和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有效保障公平公正。

  (二)生存权

  中国政府把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并在促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上述权利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政府制定并大力实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大幅下降。2011年,中国政府将扶贫标准提高至2300元,覆盖12238万扶贫对象。截至2012年底,该标准下贫困人口减少到9899万人,占农村居民总数10.2%。

  过去几年,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98公斤增长到435公斤。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下降至2012年的36.2%和39.3%。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粮食权已得到保障,膳食结构进一步改善,营养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生存权的基本解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人民全面享有发展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工作权

  2008年至201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4.3%以下。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及时出台援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特别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创业。政府制定并实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这是中国首部国家级促进就业专项规划。

  中国已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定等法规。目前,已建成1737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602.3万件,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左右。普遍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2012年已有25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2%。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稳步增长。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工作机制,全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

  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与2009年相比,2012年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3.5%。

  截至2012年底,全国2.8亿职工参加了工会组织,其中农民工会员1.05亿人。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289.9万家,覆盖职工1.44亿人,共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1.7万个。

  (四)社会保障权

  过去4年,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比原计划提前8年。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4.84亿,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31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的1225元提高到2012年的1721元。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超过13亿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01亿人,比2008年底增加37.9%。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市和农村低保人数分别为2142.5万人和5341万人,低保资金支出达到1392.3亿元,比2009年增长64.7%。

  (五)住房权

  中国政府在通过发展商品房市场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的同时,继续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2009年至2012年,中央政府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累计安排补助资金超过4500亿元,全国累计开工建设290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1700多万套。同时,全国有近500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0年至2012年,中国政府累计安排689.72亿元补助资金,支持950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

  近年来,中国政府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措施,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严格征地拆迁程序,严禁非法拆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受教育权

  2010年,中国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08年至2011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由10450亿增加到18587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3.31%增加到3.93%。2011年,中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截至2012年底,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0%,在学总规模达到3325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投入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显著改善了教育不均衡状况。中国已建立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每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近8000万人次,资助金额近1000亿元。2011年秋季,国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为300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有1393.87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约9.7%,其中80.2%在公办学校就读。中国政府将采取允许他们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等措施,逐步解决该人群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继续升学的问题。此外,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得到进一步普及,残疾人教育体系不断完善。

  (七)文化权

  2009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文化投入,并实行向西部地区、基层、弱势群体等倾斜政策。截至2011年底,省级美术馆已经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部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各级群众文化机构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仅2011年就举办展览10.78万场,组织文艺活动62.06万次,举办各类训练班近34万次。全国文化志愿服务蓬勃兴起,极大丰富了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八)健康权

  近年来,中国居民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2012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自2008年到2012年,孕产妇死亡率由34.2/10万降至24.5/10万;婴儿死亡率由14.9‰降至10.3‰。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自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确保中国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乡乡都有卫生院、每个县都有达标县级医院的目标。

  中国于2009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更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同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构建了市场准入许可、出厂强制检验、日常抽检等制度。

  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等战略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已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监测并公布信息。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保障生命权

  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近几年来,中国在完善死刑案件证据制度、减少死刑罪名、规范死刑适用标准和办案程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强调适用死刑在事实上、证据上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实行严格的标准。

  2011年,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修正案还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条件。

  2012年,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律,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二)保障人身自由权

  劳教制度是基于中国国情制定的教育和矫治措施,有法定的审批程序、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劳教改革的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格、细化了逮捕条件,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建立了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完善了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适用等措施,与2012年颁布的《拘留所条例》等法规共同发挥作用,有力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

  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扩大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40.1万人,效果良好。

  (三)选举权和政治参与

  2010年,中国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和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中国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同时,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干扰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

  2011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产生了200多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

  (四)禁止酷刑

  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应予以排除。同时,增加规定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新修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加强对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监督,规定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应当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全面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将办案区和其他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可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同时,在讯问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程序,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管场所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五)公正司法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新修订的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从具体制度上保障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程序,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具体工作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罪罚相当,避免有罪不罚,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和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等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司法信息全面公开,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公示开庭、司法救助等有关信息;全国各级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2010年至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逾200万件。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地位,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活动的要求和措施,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近2万家,律师23万人,年均办理诉讼案件230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0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万件。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目前,中国有宗教团体5500多个,宗教院校近百所,依法登记并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达14万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信教人数1亿多。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每年向宗教界提供的寺观教堂维修款增加至2000万元,2011年起增加至3000万元。2010年,国务院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总计投资近10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中国政府还投入超过8亿多元,大力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和宗教院校的办学条件。国家出台专门文件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愿基础上的全覆盖。

  (七)言论、新闻媒体自由

  国家继续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的网上互动,直通国家最高决策层。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和政府机关在立法或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

  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严格禁止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禁止煽动战争、种族仇恨等内容,坚决取缔危害儿童的色情网站,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新闻出版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产业规模稳步增长。目前,中国出版图书总量、日报发行量均居世界第一,电子出版物总量居世界第二,印刷业总产值居世界第三。近几年来,国家重点推动了全民阅读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出版工程等惠民工程,不断完善阅读活动的基础设施。中国媒体对外开放与交流的程度越来越高,使用英语、法语等多种语言客观对外报道中国,帮助外界了解真实的中国。

  国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目前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2011年,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5万多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万多条。

  (八)监督权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全面促进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开展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就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专项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等。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渐趋完善,民主监督效果日益显著。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大力推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等做法,完善公民建议征集机制,健全信息汇集分析制度,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特殊群体权利

  (一)妇女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已形成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国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二五纲要”专门设立了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章节。2011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了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大领域的57项主要目标和88条策略措施。

  中国政府努力消除落后的性别观念,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民众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意识,包括发挥乡村广播、板报等各类媒体及地方戏曲的作用,培训基层妇女工作者,开展科普教育,改善健康状况,推进国际合作等。

  中国政府采取各种形式打击对妇女的暴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截至2011年底,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反家暴地方法规和文件。反家庭暴力法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又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工作规划。

  (二)儿童权利

  中国已建立一整套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中国将儿童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011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五大领域提出到2020年儿童发展应达到的52项主要目标和67条策略措施。

  中国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健康状况方面,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08年的18.5‰下降到2012年的13.2‰。福利保障方面,孤残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三)老年人权利

  中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2009年、2012年两次修改,更好地维护了老年人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宜居环境、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的权利。老龄事业被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和开始实施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政府已连续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类救助制度的健全较好地保障了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老年人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和社会发展,已成为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四)残疾人权利

  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60多部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201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在加紧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政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011年,中国出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总体发展方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其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1/3以上的省(区、市)建立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2008年至2012年,近122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扶持620多万农村残疾人脱贫,城镇新安排近170万残疾人就业等。城市无障碍环境显著改善,铁路、民航、金融等行业的无障碍服务进一步加强。

  2012年6月,在北京召开“消除障碍,促进融合”国际论坛,通过成果文件《残疾人融合发展北京宣言》。2010年,中国成功举办广州亚残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设立世博会历史上第一个残疾人主题馆。

  (五)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享有广泛人权。

  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管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69%,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代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民族地区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西藏活佛转世的传承方式得到充分尊重,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0余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藏族风俗习惯得到继承和保护。

  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不断加大。2010年至2012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就累计投入60亿元,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同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2010年至2012年,按照2300元扶贫标准,民族8省区扶贫对象由5054万减少到3121万,贫困发生率从34.5%下降到21.7%。

  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2009年以来,政府大幅增加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已经形成,朝鲜、满、蒙古、哈萨克等14个少数民族的受教育年限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政府在内地开办西藏学校(班)、新疆班,为两地培养各类人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亦不断加强。

  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截至2012年5月,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节目441套,民族语节目105个;电视台90座,节目489套,民族语节目100个。濒危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收到实效,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共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2%。

  在应对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国政府继续在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增加对西藏自治区的投入,采取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056元,同比增长11.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5645元,同比增长15.1%。

  四、参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

  (一)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及高专办合作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11年,中国与高专办成功合办“中国—联合国司法研讨会”。目前双方正就开展新的合作项目保持沟通。中国政府继续向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每年捐款数额自2010年起从2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中国欢迎人权高专在双方方便时访华。

  (二)与特别机制合作

  中国继续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2010年12月,中国政府认真接待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舒特访华。中国与人权理事会相关特别机制保持沟通与交流。中国政府一直认真对待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来函,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复函。

  (三)开展双边和多边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坚持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援助对象涉及全球120多个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中国帮助受援国建成了700多个工程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援建了30多个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并派遣大批农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积极帮助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援建了100多所中小学校、30多所医院,向56个发展中国家派遣了医疗队;为发展中国家在华培训各类人才10万多人;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大力支援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灾后重建工作;免除了50个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到期政府贷款债务。

  中国积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在减少贫困、发展教育和卫生、促进经济发展、治国理政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帮助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好实现发展权。2005年,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成立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为全球减贫事业做出贡献。

  中国继续积极开展、参与双边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与近20个国家举行人权对话或磋商,继续与澳大利亚等国开展人权技术合作。中国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开展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等项目,与其他国家司法部门交流互鉴。中国在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等人权机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各国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四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等主办了第二至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围绕人权与发展、文化、科技、环境等的关系展开讨论。论坛已成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内的国际人权对话与交流的重要国际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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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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