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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系

共8页  第281条 - 第232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日本政治体制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有480个议席,议员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院举行大选。参议院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不能中途解散。与参院相较,众院拥有更多权力。两院决议中,众院决议优先。

·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众参两院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而言,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

·众议院选举制度自1993年起由中央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众议院设480个议席。众议员任期4年,其中300名议员经小选举区选举选出,另外180名议员由比例代表选举选出。

·参议院选举分为小选区和比例代表选区两部分,小选区由选民直接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而比例代表选区则是由选民对各政党进行投票,并根据得票数多少,按一定比例给各政党分配议席。

·小选举区选举,即依据都道府县人口数划分300个选区,每区选出一名议员。得票最多且得票数占总票数六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比例代表选举,即全日本划为11个比例大选区,各比例大选区按人口数分别有6至29个议席,依据政治党派团体得票比例分配这些议席。参选政治党派团体选举前提交一份候选人名单,选举后依据这份名单中候选人先后次序分配所得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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