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原因
从法律上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阐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国际法依据,是《立场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立场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首先,菲律宾所提的三类主张:一是中国在南海“九段线”(我国称“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三是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上述三类主张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其次,中菲通过的一系列联合声明、联合公报、联合新闻公报、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双边和多边文件,规定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这些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公约》第280条、第281条规定,协议选择的方式优先于公约强制解决程序。菲律宾单方面就有关争端提起仲裁,违反了两国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和自由。
再次,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
《立场文件》重点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进行解释:(1)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不是《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2)争端并非已诉诸(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程序,即争端各方是否另有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否有满足交换意见的义务等;(3) 仲裁事项不符合(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的限制(第三节是指适用第二节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外与限制),已被2006年声明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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