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并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其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同年5月,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确定2014年12月15日为中国提交其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的日期。
由于中国在临近仲裁庭指定的日期发表立场文件,很可能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中国发表《立场文件》的行为,可视为对仲裁庭要求提交辩诉状的回应。然而,《立场文件》并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也不是针对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应。首先,《立场文件》在前言中明确指出:“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其次,从参与仲裁的程序来说,本案《仲裁规则》规定,“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至迟应在辩诉状中提出”(第20条);“当事方的书面陈述应按下述方式传送:提交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将其书面陈述的电子副本传送给另一当事方、仲裁庭及书记官处,同时应附证据及法律依据”(第18条)。中国通过外交部公开发表《立场文件》,在目的和形式上均不属于参与仲裁,更谈不上属于仲裁程序中提出管辖权抗辩的“先决性抗辩(Preliminary Ob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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