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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成为中国参与投资规则博弈两大抓手 

敢接招,更要有作为(国际视野)

李玉梅 李计广

2014年03月24日07: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资料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

当前,投资全球化地位更加突出。由于全球多边投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准入问题更加敏感。不少国家重新考虑立场和诉求,国际投资规则演变中呈现新趋势

中国在成为国际投资大国的同时,理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推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是中国适应从国际贸易大国转向国际投资大国的变化,主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战略选择,也可以创造新的开放、改革红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中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只有牢牢把握国际通行规则,才能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投资高度自由化必然带来风险,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将为风险控制积累管理经验,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培养管理投资自由化条件下的管理者队伍,适应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投资规则变迁的要求,在全球化中分享更大利益,使中国经济继续稳健高速发展。

中美BIT谈判:中国需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国对BIT(2004)范本的修订,谈判曾一度搁浅。美国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双方重启谈判。

2013年7月12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中国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我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有利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014年1月,中美BIT第十一轮谈判结束,正式开启文本谈判。

确定负面清单的内容将是文本谈判的焦点问题。美国BIT谈判最鲜明的特点是致力于推进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并为美国在海外的权益提供高标准的投资保护。由于中美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两国政治结构不同,双方利益不同,完全对等的开放和负面清单列举对中国不利且不合理。在谈判中,中国主张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负面清单内容、例外措施。

此外,在公平竞争、投资权益保障、利益交换等问题上,中美也存在较大分歧。在公平竞争方面,美国BIT(2012)范本倡导竞争中立原则,强调国有企业应该和私有企业处于同样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它们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公平竞争。但我国社会制度与美国不同,不可能全面接受美国“竞争中立”的原则。

在投资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涉及外汇转移(与资本项目开放相关)、金融服务(主要是金融审慎例外)、征收与补偿、税收优惠与业绩要求、政策透明度问题。其中,关于外汇转移,美国BIT范本要求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内的外汇可以进行无条件自由转移,但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并没有完全开放。在利益交换方面,即我国总体上能够给予美国多大的市场准入、准入什么,同时向美国要哪些市场准入等,以便既最大限度维护中方利益,又能谈成一个高水平的投资协定,这需要做出战略性决策。

未来在推进中美BIT谈判过程中,中国既要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同时也要审慎对待美国BIT(2012)范本推行的高水平投资自由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一个发现真正需求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美方的负面清单,为我投资者争取权益。其次,依据国内法,保障公平竞争。第三,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防止资本项目过度自由化。在谈判中应要求美国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以非歧视性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适用非歧视性原则。第四,在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放开、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应在资本转移或者金融服务条款中保留临时资本管制的例外措施,在国际收支恶化情况下实行资本管制,维护金融安全。第五,保留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外资的监管与安全审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建立一些对各种所有制类型都有效的准入条件,防止外资企业对那些已经开放的行业造成过大风险。同时,加快改革外资管理体制投资审批等制度,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中欧BIT谈判:议题将是“开放性”的,但服务业是我对欧市场准入谈判的重点领域

今年1月,中欧启动BIT谈判。历史经验证明,相比贸易联系,直接投资是更稳固、更可靠的经济联系。2014年,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进入新的10年,完成中欧BIT谈判,将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基石。

作为两大重要经济体,中欧相互投资远低于应有水平。我国对欧投资在其外资存量中占比不到1%,欧盟对外直接投资也仅有2.1%流向我国。完成中欧BIT谈判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市场准入,扩大投资规模。欧盟28个成员国中有26个已和我国签有BIT,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统一保护标准。新的BIT将是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统一版本,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为简明、可靠、可预见的法律框架。

除了这些共同目标,中欧双方还各有自己的考虑。对欧盟来说,一是开拓亚洲新兴市场。欧盟将自贸协定作为重要战略支柱,积极与东盟各国、韩国、印度商签自贸协定。在中欧自贸协定时机尚不成熟的时候,先行推动BIT谈判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二是实施统一的国际投资政策。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共同贸易政策范畴,实施专属管辖权。欧盟希望通过与第三国签订BIT或含有投资内容的自贸协定,逐步替代各成员国已经签订的协定。

三是用一个声音对外谈判。与我国的BIT谈判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委会启动的第一个BIT谈判,是其展现更好地用一个声音对外谈判的机会。

对我国来说,启动中欧BIT谈判,一是作为投资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在以前的协定中,我国偏重于保护作为东道国的利益。随着欧盟成为我国在发达经济体中最大的投资目的地,在欧投资壁垒和投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亟待我国与欧盟签订更为全面与完善的BIT,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国投资利益。

二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启动中欧BIT谈判,就是以开放促改革的一条新路径,有助于推动国内投资体制、外资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是参与制定国际投资新规则。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期,中欧BIT谈判以及中美BIT谈判,将为我国参与新规则构建提供重要途径和契机。

中欧BIT谈判的议题将是“开放性”的,涵盖双方关切的所有问题,其中市场准入是谈判的焦点。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3/2014》所提219条建议中,有1/3与市场准入有关。目前,服务业是我国对欧投资的主要行业,也将是我国对欧市场准入谈判的重点关注领域。此外,双方谈判内容还包括国民待遇、争端解决、履行要求条款、外交目标、竞争中立、例外条款等。

需要看到,中欧BIT谈判将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中欧经贸关系。自2005年以来,欧盟对我贸易政策由强调合作趋向强调竞争和互惠,双边贸易摩擦增多,2013年的光伏产品案引发各方关注。未来欧盟对我贸易政策走向将影响中欧BIT谈判进程。

二是中美BIT谈判。中美谈判历时多年,已进入核心条款的磋商阶段,其谈判进程和结果必定对中欧谈判产生影响。

三是TPP和TTIP谈判。这两个协定中对投资问题都设定了较高的标准,中欧BIT谈判将受到高标准投资保护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的影响。总之,中欧BIT谈判将受到双边经贸关系乃至政治关系的影响,并与其他有关谈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版式设计、制图: 蔡华伟、宋嵩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24日 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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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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