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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联合国安理会第2094(2013)号决议

2013年04月10日12:42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手机看新闻

安全理事会 2013年3月7日第 693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第 1540(2004)、第1695(2006)、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 1887(2009)和第 2087(2013)号决议,以及 2006年 10月 6日(S/PRST/2006/41)、2009年 4月 13日(S/PRST/2009/7)和2012年 4月 16日(S/PRST/2012/13)的主席声明,

重申核、生物和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再次强调朝鲜回应国际社会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于 2013年 2月 12日(当地时间)违反第1718(2006)、第 1874(2009)和第2087(2013)号决议进行的核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它对区域内外和平与稳定带来的危险,

关切朝鲜正在滥用《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

欢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与扩散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的新建议7,敦促会员国采用特别工作组建议 7的解释性说明和有关指导文件,以有效实行与扩散

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正在进行的核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活动进一步加剧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继续存在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最严厉谴责朝鲜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于2013年2月12日(当地时间)进行的核试验;

2.决定朝鲜不应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进一步发射,不应进行核试验或进一步挑衅;

3.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4.还要求朝鲜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均需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5.谴责朝鲜正在进行的所有核活动,包括铀浓缩活动,指出所有这些活动都违反第1718(2006)、第 1874(2009)和第2087(2013)号决议,重申安理会的决定,即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订立的于缔约方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IAEA INFCIRC/403)的条款和条件;

6.重申安理会关于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的决定;

7.重申,第1718(2006)号决议第8(c)段规定的措施适用于第 1718(2006)号决议第8(a)㈠和8(a)㈡段和第 1874(2009)号决议第9和10段禁止的物项,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c)段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本决议第 20和 22段,注意到这些措施也适用于中介或其他中介服务,包括在其他国家安排提供、维修或使用违禁物项,或向其他国家供应、销售或移交或从其他国家出口违禁物项;

8.还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还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开列的措施适用于代表已经被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

9.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e)段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

10. 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e)段规定的措施和第1718(2006)号决议第 10段规定的豁免也适用于各国认定代表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协助规避制裁或违反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和本决议的规定的个人,还决定,如果此人是朝鲜国民,则各国应根据适用的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将其驱逐出境以便遣返回朝鲜,除非为履行司法程序需要留在境内或留在境内完全是为了医疗、安全或其他人道主义目的,但本段的规定不应妨碍朝鲜政府代表前往联合国总部履行联合国公务的过境;

11. 决定会员国除了履行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承担的义务外,应防止提供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或弹道导弹计划、或有助于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有助于规避第 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的金融服务,防止向、通过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或由本国国民或依据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在本国领土上的人员或金融机构,转移任何可能有助于这些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包括大笔现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现有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的,或受其管辖的或今后受其管辖的与这些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根据本国权力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一切此类交易;

12.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朝鲜银行在本国领土开设新的分行、附属机构或代表处,还呼吁各国禁止朝鲜银行同其管辖范围内的银行进行新的合营、获取这些银行的股权或同其建立或保持代理关系,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如果其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这些活动有助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有助于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有助于规避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13.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本国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金融机构在朝鲜开设代表处或附属机构或银行账户,如果其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这些金融服务有助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和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

14. 关切向朝鲜移交的大笔现金可被用来规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阐明所有国家都应对移交现金、包括随身携带现金过境、进出朝鲜采用本决议第 11段规定的措施,以确保这些大笔现金的移交不会有助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第 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也不会有助于规避第 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15. 决定所有会员国都不向对朝鲜贸易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参与此类贸易的本国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如果这种金融支持有助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有助于规避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16.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货物中有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都应检查在其境内或在其境内过境的源于朝鲜或运往朝鲜、或由朝鲜或其国民或代表它们行事的个人担任中介或给予协助的所有货物,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7. 决定如果船只在船旗国批准进行检查后拒绝接受检查,或悬挂朝鲜国旗的船只拒绝根据第1874(2009)号决议第 12段接受检查,所有国家都应拒绝让其进入本国港口,除非为接受检查、发生紧急情况或返回出发港口需要进港,还决定,船只拒绝让其进行检查的国家应立即向委员会报告此事;

18. 呼吁各国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飞机上载有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不让飞机从其领土起飞、在其领土降落或飞越其领土,但紧急降落不在此列;

19. 请所有国家向委员会提交为规避制裁或违反第 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把朝鲜飞机或船只转让给其他公司的信息,包括飞机、船只或轮船重新命名或登记的信息,请委员会广泛分发这一信息;

20. 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8(a)和8(b)段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三开列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21. 指示委员会最迟在本决议通过后 12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年审查和更新第2087(2013)号决议第5(b)段所述清单中的物项,并决定,如果委员会届时还没有采取行动更新这一信息,安全理事会将采取行动,在其后 30天内进行更新;

22. 呼吁并允许所有国家防止通过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朝鲜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物项,无论该物项是否源于其领土,如果它们认定这些物项有助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活动,或有助于规避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指示委员会就如何适当执行本项规定发出《协助执行说明》;

23. 重申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a)㈢段为奢侈品规定的措施,阐明“奢侈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决议附件四开列的物项;

24. 呼吁各国加强对朝鲜外交人员的警惕,以防止他们协助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协助规避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25. 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 90天内并在其后接获委员会要求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它们为有效执行本决议的规定采取的具体措施,请第 1874(2009)号决议设立的专家组同其他联合国制裁监测组合作,继续努力协助各国及时编写和提交这些报告;

26. 呼吁所有国家提供它们掌握的不遵守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措施的情事的信息;

27. 指示委员会有效处理违反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决定的措施的情事,指示委员会另外指认应受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和实体,决定,委员会可按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d)和 8(e)段规定的措施指认个人和按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规定的措施指认实体,如这些个人和实体协助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第1718(2006)、第 1874(2009)、第 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或协助规避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28. 决定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12段规定的委员会的授权适用于第1874(2009)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29. 回顾按第1874(2009)号决议第 26段设立了一个接受委员会领导的专家组,以开展该段规定的工作,决定将经第2050(2012)号决议延长的专家组的任期延长到 2014年 4月 7日,还决定,这一任期应适用于本决议规定的措施,表示安理会打算在本决议通过后 12个月内审查该任期并就其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设立一个最多有 8名专家的小组,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请委员会同专家组协商,调整专家组提交报告的预定时间;

30. 强调包括朝鲜在内的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的重要性,以确保不得应朝鲜、或朝鲜境内的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或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本决议或以往各项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31. 着重指出,第 1718(2006)、第 1874(2009)、第2087(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

32. 强调所有会员国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㈢和8(d)段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应影响驻朝鲜外交使团活动;

33. 表示承诺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国家努力通过对话方式推动和平、全面的解决方案,避免采取任何可能使紧张局势升级的行动;

34. 重申支持六方会谈,呼吁恢复六方会谈,敦促参加会谈的所有各方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于 2005年 9月 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以和平方式实现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35. 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整个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36. 申明安理会将继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愿意根据朝鲜的遵守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并就此表示决心在朝鲜再次进行发射或核试验时,采取进一步重要行动;

3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资料来源:联合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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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牧、赵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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