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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联合国安理会第2087(2013)号决议

2013年04月10日09:26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手机看新闻

第2087(201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2013年 1月 22日第 690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第 1540(2004)、第1695(2006)、第 1718(2006)、第 1874(2009)和第 1887(2009)号决议,以及 2006年 10月 6日(S/PRST/2006/41)、2009年 4月 13日(S/PRST/2009/7)和 2012年 4月 16日(S/PRST/2012/13)的主席声明,承认所有国家根据国际法、包括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限制,享有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

1.谴责朝鲜 2012年 12月 12日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违反了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

2.要求朝鲜不再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进一步发射,停止其弹道导弹计划的所有相关活动以遵守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并就此重新确认以前做出的暂停导弹发射的承诺;

3.要求朝鲜立即全面遵守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包括: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不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进一步发射,不进行核试验或进一步挑衅;

4.重申第 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中的现有制裁措施;

5.回顾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段规定的并经第1874(2009)号决议修改的有关措施,认定:

(a) 第 1718(2006)号决议第8(d)段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附件一和二开列的个人和实体,第1718(2006)号决议第 8(e)段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附件一开列的

个人;和S/RES/2087 (2013)(b)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a)、8(b)和 8(c)段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INFCIRC/254/Rev.11/Part 1和 INFCIRC/254/Rev.8/Part2和 S/2012/947开列的物项;

6.回顾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18段,呼吁会员国为此提高警惕,包括监测本国国民、在本国境内的人、金融机构和依据本国法律同朝鲜金融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组建的其他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的活动,或代表朝鲜金融机构、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代理人和附属机构或按其指示行事者的活动;

7.指示第 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就有船只在船旗国批准进行检查后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悬挂朝鲜国旗的船只拒绝根据第1874(2009)号决议第 12段接受检查的情况发出《协助执行说明》;

8.回顾第 1874(2009)号决议第 14段,进一步回顾各国可根据第 1718(2006)、第 1874(2009)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规定扣押和处置物项,并进一步澄清,各国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移至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

9.阐明,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措施禁止转让任何物项,如果交易的相关国家拥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是该物项的发货方、预期接收方或协助进行该转让,

10. 呼吁尚未报告为执行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采取的措施的会员国提交报告,鼓励其他会员国提交其他关于执行第 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信息,如果有此信息的话;

11. 鼓励国际机构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所有涉及朝鲜的活动都符合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的规定,进一步鼓励相关机构就其可能涉及这些决议规定的与朝鲜相关的活动,同委员会进行接洽;

12. 痛惜违反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措施的行为,包括使用大量现金以躲避制裁,强调安理会对来自或去往朝鲜,或通过各国领土供应、销售或转让有助于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禁止的活动的物项感到关切,并强调各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行动的重要性,呼吁各国对那些为被指认个人或实体工作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在本国领土入境或过境一事,保持警惕和克制,指示委员会评估已报告的违反决议行为并酌情采取行动,包括对协助躲避制裁或违反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指认;

13. 强调包括朝鲜在内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的重要性,以确保不得应朝鲜、或朝鲜境内的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14. 重申安理会希望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努力通过对话推动和平、全面的解决,并着重指出,要避免采取任何可能使紧张局势升级的行动;

15. 重申支持六方会谈,呼吁恢复六方会谈,敦促参加会谈的所有各方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于 2005年 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以和平方式实现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16. 呼吁所有会员国全面履行它们根据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承担的义务;

17. 再次强调,所有会员国在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 8段(a)㈢和(d)时,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影响驻朝鲜外交使团活动;

18. 着重指出,第1718(2006)和第 1874(2009)号决议规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

19. 申明安理会将继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愿意根据朝鲜的遵守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有关措施,并就此表示决心在朝鲜再次进行发射或核试验时,采取重要行动;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资料来源:联合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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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牧、赵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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