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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亚信程序规则

2014年05月17日14:53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手机看新闻

第一条 总则

一、亚信由成员国组成。

二、亚信各级的决定和建议均须协商一致通过。所有成员国均应参与决策过程。亚信会议须由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国出席的法定人数方可召开。如无任何成员国在通过决定和建议时提出异议,则视为协商一致。

三、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及论坛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亚信会议。

四、亚信主席经成员国同意,应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论坛请求,可邀请其以客人身份出席峰会和部长会议开幕式和闭幕式。

五、联合国秘书长可在亚信峰会和部长会议上发言。

六、会议以全会及成员国商定的其他方式举行。

七、代表团根据其国家通用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排位,同时应考虑其与会地位。

八、峰会和部长会议的发言名单由亚信主席根据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九、会议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会议主办国和秘书处提供同声传译和笔译。与会者可用母语发言,但须提供同声传译,将其语言译成工作语言中的一种。签署或通过的正式文件的语言为英语。

第二条 亚信会议

亚信举行下列会议: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简称“峰会”);

外交部长会议(简称“外长会议”);

高官委员会会议(简称“高官会”);

特别工作组会议(简称“工作组会议”);

成员国商定的其他专门会议;

成员国商定的特别会议。

第三条 国家元首和(或)政府首脑会议

一、会议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成员国决定可举行特别会议。例行和特别会议的地点和时间由成员国确定。高官委员会会议对峰会地点和时间进行初步讨论。

二、会议议题和工作日程与拟提交峰会批准的文件草案由高官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外交部长会议

一、例行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在例行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两年后举行。必要时,经成员国决定可举行特别会议。

二、会议地点和时间由成员国商定。会议议题和工作日程与拟提交外长会议批准的文件草案一并由高官委员会会议制定。

第五条 高官委员会会议

一、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委员会负责为峰会和外长会议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制定文件草案。

第六条 特别工作组

一、特别工作组根据高官委员会的决定建立,以研究亚信活动的各方面问题,落实其任务。

二、特别工作组向高官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门会议

一、根据高官委员会建议,可举办其他各部部长、各国主管部门和组织领导人会议,以讨论专业和(或)技术性问题。

二、必要时,成员国可邀请学术界和专业人士与会发表意见。

第八条 特别会议

一、亚信任何成员国均可向主席提出举行特别峰会或外长会议的要求,但应阐明举行该会议的理由和必要性。亚信主席收到其要求后,应与亚信成员国协商,以就举行特别会议征求各方同意。各方同意后,亚信主席与成员国协商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并进行与此会议相关的其他行政和组织准备工作。

第九条 成员国

一、谋求成员国地位的国家,至少应有部分国土地理上位于亚洲。该国向亚信主席提出申请,表明愿成为亚信成员国,愿遵守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各项原则和决议。在得到国家元首和(或)政府首脑会议(或者外交部长会议)同意后,获得成员国地位。

第十条 观察员地位

一、谋求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国际组织或论坛,向亚信主席提出申请,表明若成员国同意,愿成为亚信观察员。亚信主席将此通告成员国。在外交部部长会议同意后,申请者获得观察员地位。

二、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观察员有权出席亚信峰会、外长会议和高官委员会会议。观察员不参与决策。观察员要求,并经成员国决定获准,可在会议上做口头发言或散发书面声明。观察员与会代表级别应与亚信每次具体会议的级别相符。

第十一条 亚信主席

一、举办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的成员国担任亚信主席国,任期至下次例行外长会议。举办例行外长会议的成员国担任亚信主席国,任期至下次例行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

二、亚信主席代表成员国负责亚信日常活动的协调和沟通。

三、除非另有规定,亚信主席举办、主持、协调亚信各种会议,并在会上汇报工作。

四、得到成员国同意,亚信主席可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上代表亚信,其发言内容应提前提交成员国。如在主席确定的适当期限内无一成员国表示反对,则认为各方同意亚信主席的发言稿。

五、亚信主席向成员国、观察员和客人发参加会议的正式邀请。

六、亚信主席在亚信各种会议前起草并提交文件草案。

七、若事由紧急,且必要而可行,亚信主席可通过外交渠道将文件草案提交各国通过。

八、亚信秘书处协助主席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安排

一、亚信各类会议主办国在秘书处的协助下,为举行会议进行必要的行政、组织和礼宾安排。

第十三条 修改

一、成员国可建议修改本程序规则。修正案应由外长会议根据高官委员会会议的建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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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覃博雅、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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