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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从历史和法理看菲律宾提起南海争端

强制仲裁的非法性与非理性

孙炳辉 

2014年02月25日14:48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中国对包括南沙、西沙、东沙和中沙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坚持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坚决反对菲律宾一意孤行推进涉南海国际仲裁。造成中菲之间南海主权争端的直接原因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从历史和法理上看,菲单方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既非法也非正当合理。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双重依据,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发现、先占、有效管辖和禁止反言规则及其他有关领土取得的国际法原则,并对根据这些原则取得南海诸岛主权拥有丰富的历史依据。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诸岛,完全符合国际法关于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原则。国际法上发现与先占是古代取得领土主权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发现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发现者的国家建立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只要发现者的国家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这种不完全的所有权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有的作用。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管辖等。先占的效果在于排除其他国家对该土地的占取。一旦先占行为完成,则被占领的土地成为占有国领土的一部分。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对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海诸岛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证据。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汉朝。唐宋年间,许多历史地理著作将西沙命名为“九乳螺洲”,将南沙命名为“石塘”。元代汪大渊《岛夷志略》中的记载明确地包括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明初《郑和航海图》把南海诸岛分别命名并在图中标绘位置。1730年(清雍正八年)出版的《海国见闻录》明确绘出南海诸岛的四组群岛,并标有名称,以后的地图基本沿用此绘法。[1]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以及中国政府的实际管辖,进一步强化了对南海的主权。中国设置管辖南沙群岛的机构始于唐代。789年(唐贞元五年)设琼州府,将南海诸岛的千里长沙(南沙)列入了中国版图,划归琼州府管辖。宋朝时,南海诸岛属广南西路琼管(即琼管安抚都监)管辖,列入琼管四州军之一的吉阳昌化军的巡视范围。元朝时西亚和波斯湾大部分地区多已成为其藩属国,相互交往多取水路。忽必烈曾下诏把南海作为元帝国的内海,派出著名天文学家、同知太史院事郭守敬到南海进行测量并建立天文据点。明朝《郑和航海图》明确绘出明海军巡辖西沙和南沙群岛航线。明代把西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皆列入万州所辖海疆之内,对南海的管辖和控制超过了以前历代。清朝政府一直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康熙、雍正、乾隆等都明确把南海诸岛列入大清行政区域。[2]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先占并实行有效的行政管辖,足以证明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南海诸岛从来就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海诸岛早就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

(二)近代以来,中国历届政府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反对外国侵略,充分证明南海诸岛一直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83年(清光绪九年)德国曾对西沙、南沙群岛进行调查测量,后经清政府抗议,德国不得不停止调查。1911年广东国民政府把南海诸岛划归海南崖县管辖。1918—1933年,日本东京“拉沙磷矿株式会社”把南沙群岛擅自改名为“新南群岛”,招致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20世纪30年代,法国曾侵占南沙群岛的九个小岛,中国政府及时进行了外交交涉,中国渔民进行了有组织的抵抗,法国人被迫退出。二战期间,日本侵占中国西沙和南沙群岛,中国为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岛屿主权进行了不懈努力。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46年收复西沙和南沙群岛,同时以包括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及绘制地图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对其行使主权。新中国建立后,南海诸岛先后被划归广东省和海南省管辖。可见,历朝历代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得到广泛的国际承认,为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取得的默认、承认与禁止反言等原则提供了有力法理证据。国际法上承认(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对于领土取得的意义在于:在两国争端中,为了查找更加相对有利的证据,国际法庭对案件的判决会将“一方当事国实际上是否已经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权利或权利主张”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在涉及国际法的领土取得问题时,禁止反言则意味着:曾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拥有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再否认另一国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菲律宾任何法律文件在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中都没有提到南沙群岛属该国所有,这是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的默认。1990年2月5日,菲律宾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吉尼曾明确表示:“据菲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的数据,黄岩岛不在菲领土主权范围以内。”1994年10月18日,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再次确认“菲领土边界和主权是由1898年12月10日《美西巴黎条约》第三款规定,黄岩岛位于菲领土边界之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也得到广泛的国际承认。如1943年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宣布,日本应当归还的中国领土包括西沙、南沙群岛。战后,苏联外长葛罗米柯曾指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亦曾委托中国在南海建立南沙海洋观测站。由此可见,菲律宾等国对中国拥有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默示和明确承认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

二、菲律宾等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是非法和无效的

(一)通过所谓对“无主地”的“占领”而取得领土主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没有任何国家提出比中国更早的发现、命名和占有南沙群岛的“证据和史实”。从中国具有的各种证据来看,南海诸岛都是中国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管理;从管辖时间上看,中国对其管辖已达千年。20世纪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提出异议。1933年法国占领南沙群岛时,南沙并非“无主之地”而是中国领土。菲律宾为了制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是“无主地”的谎言,杜撰了一个“卡拉延”神话。从菲律宾第1596号总统法令公布的“卡拉延”区域的地理坐标可以看出,所谓“卡拉延群岛”实际是中国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礁。从历史上看,从来就未对南沙群岛行使过主权管辖,当然无任何历史和法理依据可言。

菲律宾主张将黄岩岛纳入其领土更是无稽之谈。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主要由四个国际条约确定,这些条约没有一项将黄岩岛纳入菲律宾领土。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1930年《英美条约》和1952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都明确规定了菲领土位于东经118°以东,而黄岩岛位于该界限以西。1935年《菲律宾宪法》、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61年6月17日《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第3046号法令》和1968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的修正令》等,都先后重申了相关国际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法律条约的约束下,菲律宾一直未因中国政府对黄岩岛行使主权管辖和开发提出异议。1967年、1981年和1984年,菲律宾出版的地图都将黄岩岛标绘在了菲领土之外。

(二)以“邻近”等因素作为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菲律宾以“邻近”、军事、安全和经济价值等理由对南沙群岛提出全部或部分主权要求,但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看,“邻近”等因素并不成为其据此占领南沙群岛全部或部分岛礁的合法理由。根据国际法,“邻近”从来就不是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国际法,也不论国际条约或是国际习惯法、或是国际司法判例、或是著名国际法学家的著述等,均不存在依据距离远近、军事、经济和安全等因素决定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借口“邻近”等因素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主张也总是持否定态度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就认为,那种所谓“对一块土地的有效占领,就使占有国的主权扩展到为维持它所实际占领土地的完整、安全和防卫所必需的邻近土地的主张,是没有真正法律依据的”。[3]国际法实践也完全排斥所谓依据远近来决定领土归属的主张。许多国家的岛屿,往往距离本国大陆或主岛远而距他国近。如英吉利海峡中的海峡群岛距离法国更近,但它一直归属英国所有。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以“邻近”等因素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理由无法成立,也不符合国际法。

(三)通过长期非法占领,即通过“时效”方式最终取得南海诸岛全部或部分岛礁领土主权的企图不能得逞。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占有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与善意。[4]但是,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时效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因为时效所包含的非法占有和时间长短的不确定,给国际法和国际社会造成许多混乱。特别是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时效取得领土显然违反这一原则。1959年国际法院在荷兰与比利时边境领土案的判决中明显排斥了适用时效规则,并对“不受干扰地和持续不断地占有”举证责任从严。据此判决认为荷兰对应属于比利时所有的边境领土,虽然不受干扰地进行了50年以上有效占领,但仍不能以时效为根据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非法占有,从一开始就遭到中国方面强烈的、持续不断的反对和外交抗议,这种非法侵占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企图通过长期非法占领、以“时效”方式最终取得南海诸岛全部或部分岛礁领土主权,也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三、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的非法性和非正当性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主权争端提交给了国际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诉讼,涉及的是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问题,而中国享有免受涉及该类问题国际仲裁的权利。从国际法上看,菲单方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既非法也非正当合理。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适用于裁判国家间领土主权争端。《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要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这表明《公约》并没有赋予自身变更国家领土主权的职能,也不可能成为裁判国家间领土主权争端的依据。当事国企图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对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提出主权要求,本身就与国际法“以陆定海”的原则及《公约》规定背道而驰。首先,根据国际法“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大陆或岛屿陆地的主权,才能享有该陆地附近的海域,而不是相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建立必须以陆地或岛屿的领土主权为基础,是从领土主权派生或自然延伸出来的权利,任何国家不能据此对抗别国早已存在的领土主权。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没有任何规定,赋予沿海国可以通过建立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从而改变别国在该区域内早已存在的岛礁主权归属。《公约》对争议中的岛屿主权归属也没有提出任何判定标准,而且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方式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划界争端同时涉及陆地或岛屿领土主权争端,将“导致有拘束力的裁判程序”不适用。可见,《公约》仅适用于海域划界争端,而不适用于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其三,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也做出充分证明。早在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就明确规定:“陆地支配海洋”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陆地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向海延伸部分行使权力的法律渊源。[5]美国海洋法专家杰拉尔德·曼贡在谈到南沙群岛问题时也明确指出:主权问题并不完全能够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而取决于广义的国际法。因此,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以建立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名义侵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行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排除适用强制仲裁,中国享有免受涉及该类问题国际仲裁的权利。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我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书面排除性声明,即对《公约》中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中国据此享有免受涉及该类海洋争端国际仲裁的权利。菲律宾明知未经争端方同意,国际司法、仲裁机构无权受理领土争端案件,菲也明知中国已就海域划界等事项提出不接受任何国际机构管辖的声明。但菲仍一意孤行,将原本属于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的中菲南海问题提交仲裁,是对国际仲裁程序的滥用。需强调的是,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公约》规定的程序已组成仲裁庭,但并不意味着该庭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公约》,仲裁庭组成后,也仅能对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

(三)菲在提交强制仲裁前,未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强制性国际义务。《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中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公约》第295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中规定“缔约国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仅在依照国际法的要求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后,才可提交本节规定的程序”。可见,当事国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之前,必须先尽“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国际义务,该规定是强制性义务,不得违反。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已经达成共识。在《宣言》中,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菲律宾违背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所做的承诺,抛开得到大多数国家支持的对话框架,拒绝合作,扩大事态,甚至动用军舰袭扰平民,引发黄岩岛事件,给中菲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带来危害。在不久前举行的东盟外长系列会议上,菲方不顾东盟国家共识,发表指责中国的声明。菲方继续炒作南海问题,歪曲事实,抹黑中国。这一系列挑衅行为都违背《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第295条规定的“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国际义务,菲单方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既非法也非正当合理。

(作者系当代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

[1]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D].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561-669.

[2]陈天锡.西沙岛东沙岛成案汇编-东沙岛成案汇编[D].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22.

[3]詹宁斯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3.

[4]王铁崖.国际法[D].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7.

[5]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D].北京:海洋出版社,198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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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天俏(实习生)、郑青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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