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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治学之道开讲

李步云:从法制变为法治的三条理由

2017年06月26日10:2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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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6月2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组织实施的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知名专家为主讲人的视频项目《师说》在京正式启动。

“师者, 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以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的《师说》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精心打造的中国首档记录人文社科领域内著名专家学者的公开课,秉承打造学术精品、创新传播模式、铸就文化经典,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作为主讲嘉宾,分享他们对于治学理念、学术研究以及人生价值的感悟,并给予中国社会现实的讨论和大众心灵的滋养。视频节目制作完毕后将通过腾讯视频和师说微信公号传播。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内的最高学术称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现有学部委员为57人,荣誉学部委员为133人。

首期视频节目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讲述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李步云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9年9月发表《论以法治国》,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人权,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是年,与王家福、刘海年等三人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

李步云在演讲中结合自己研究“依法治国”的缘起、党十五大和十八大关于“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等事件,讲述了自己的法制情感和八字治学经验。

从法制变为法治的三条理由

知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在接受访谈时候,谈了从我国讲法制变更为法治的三条理由。

“法制与法治的内涵不同。”李步云说,法制的制是相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来说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没有人治无所谓法治,没有法治无所谓人治,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方法,它是对立的,相对应的。

李步云认为,第二条,法律制度是一个中性词,他不管法律好坏,是不是好坏,有没有权威他不管,只要有法律就行了。但是“法治”它是一种相对的治国理念,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法,第三,历史上,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度不称为一个国家,但是有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法治。比如希特勒德国,他也有法律制度,但他绝没有现在意义上的法治,他有六百万犹太人,他制定两个犹太法,他也是依法办事,依照两个犹太法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又如,国民党统治中国22年,他有六法全书,这个六法全书从表面看和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比较全,内容比较全,但是问题在哪里,蒋介石是搞个人独裁,然后他的法律对我们共产党员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是不正义的,是法西斯的,那么完了以后他特务横行霸道,有这三条,国民党统治中国22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嘛,实际上是人治。

李步云是在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举行首期《师说》栏目上做上述观点的。《师说》栏目作为中国首档记录人文社科领域内著名专家学者的公开课,秉承“传治学之道,解人生之惑”,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知名学者作为主讲嘉宾,分享他们对于治学理念、学术研究以及人生价值的感悟,并给予中国社会现实的讨论和大众心灵的滋养。

李步云是在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举行首期《师说》栏目上做上述观点的。《师说》栏目作为中国首档记录人文社科领域内著名专家学者的公开课,秉承“传治学之道,解人生之惑”,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知名学者作为主讲嘉宾,分享他们对于治学理念、学术研究以及人生价值的感悟,并给予中国社会现实的讨论和大众心灵的滋养。

李步云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9年9月发表《论以法治国》,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人权,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是年,与王家福、刘海年等三人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

(责编:可黎明(实习生)、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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