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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勇:东京审判,中国何以留下遗憾

2016年08月19日09:51 |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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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宋志勇(林昶 摄)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宋志勇(林昶 摄)

人民网8月19日电 由中国日本史学会和北华大学联合主办、北华大学东亚历史与文献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日本史学会2016年年会暨“日本的社会变迁与中国”学术研讨会12日在吉林省吉林市举行。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宋志勇在发言中认为,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反法西斯盟国的重要一员,却未能在审判中起到更大应有的作用。

宋志勇指出,中国是《开罗宣言》、《波斯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制裁日本侵略的国际文件的签字国之一,是东京审判的当然参加者。中国参与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团队,认真、负责地参与了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东京审判的成功进行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中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政府重视不够等原因,未能在审判中起到更大应有的作用。

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处理方针

宋志勇分析称,中国开始制定对日政策的契机是开罗会议的召开。1943年11月,中、英、美三国首脑决定在开罗举行首脑会谈,商讨对日协同作战、战后对日政策、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等重大国际问题。

中美元首在开罗举行晚餐会,中方对日处置问题提出了四点:由中、英、美三国议定处置日本的基本原则与惩处日本战犯的办法;承认朝鲜独立;日本应归还从中国侵占的中国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等中国领土;太平洋方面的其他领土问题处理。蒋、罗就中方提出的上述四点及赔偿问题达成了共识。从对待天皇制及军事占领问题上可以看出,蒋介石在处理战后对日政策方面是极为谨慎的,看得也比较长远。但事实上美国只是探询一下中国的态度,它不会把对日政策主导权让给中国,后来的事态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政府的对日政策,表现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所为者,要收复被日本侵占的国土,要在战后国际新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不为者,在处置日本的问题上,要宽宏大量,不报复、不歧视,避免中日结下不解之仇。在这个基点下,中国政府没有要求废除天皇制和惩办天皇,最终没有派遣占领军参加对日占领,在惩治战争犯罪方面也采取了宽大的政策。

积极参与审判准备与法庭审理

宋志勇强调,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反法西斯盟国的重要一员,是东京审判的当然参加者。中国积极、认真地参与了审判,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审判的前期准备上,根据中国政府的提名,向哲濬和梅汝璈分别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和法官,参与东京审判的工作。

确定战犯名单是东京审判的重要一环,亦为中国政府所重视。对于侵华战争中的重要战犯,中国早就进行了调查并拟定了名单。法庭开庭前,中国共提出了两批共33人的战犯名单,其中包括后来被确定为甲级战犯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等人。另一方面,由于准备不足,又大大影响了东京法庭中中国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据时任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奥先生回忆,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认识不足,以为日本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走个过场,结果使中国处于被动局面。结果,中国提出的战犯名单人数虽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举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如司法行政部和军令部拟订的日本政治战犯名单(表)中位居首位的原首相近卫文麿,其罪行栏里仅有“在第一次首相任内发动侵华战争”一句话。位居次席的现任首相铃木贯太郎,其罪行栏内也只有“领导日人侵战,加大战争损失”一语。据统计,从1946年5月到1947年底,远东国际法庭共接受检察方所提证据2391件,其中中国方面所提证据仅为99件。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证据,最终造成中国提出的一些罪大恶极的侵华战犯逃脱了惩罚。

其次,中方举证控告侵华罪犯。

中国的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很出色,其中对日本侵华主犯板垣征四郎的诘问尤为精彩。1947年6月6日至10日,倪征运用娴熟的法律技术手段和大量证据,揭露了板垣在关东军和陆军省任职期间对发动“九一八”事变、掩盖日军侵华罪行、参与政府制定分裂及侵略中国的国策、扶植伪政权等应负的重大责任,驳斥了辩护人和板垣本人对其罪行的种种推脱和抵赖,并借反诘板垣之际揭露了逃避出庭作证的土肥原的种种侵华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板垣、土肥原极刑做出了贡献。由于法庭依照英美法系运作,确凿的人证物证便成为能否将被告定罪的关键。为此,中国不少战争受害者和经历者,不远千里,前往东京出庭作证,揭露了日本的侵华暴行。尤其是梁廷芳、伍长德、许传音等受害者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了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推动对战犯的严惩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经过近两年的马拉松式的审判,终于在1948年4月16日结束了法庭审理,进入了判决书的撰写阶段。判决书的内容及对被告的判决是由法官会议决定的。

宋志勇指出,由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不同和各国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加之法庭庭长韦伯性格暴躁,对全体法官的统辖能力较差,造成法官们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对立,并逐渐形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多数派由美、中、苏、英、加、新、菲等国法官组成,庭长韦伯也接近多数派。少数派则是印度法官巴尔、法国法官贝尔纳尔和荷兰法官洛林。在法庭协商中,由于难以作到全体法官意见一致,便出现了多数派意见占上风,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派意见成为法庭意见的局面。法庭辩论结束后,为了尽快拿出判决书,多数派法官一面征求少数派的意见,一面单独进行判决书的起草工作,而少数派法官则闷头去写自己对法庭判决的反对意见书或个人意见书。

由于11名法官对法庭管辖权及适用法律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如何给被告定罪在全体法官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印度法官“守旧固执”(梅汝璈语),顽固认为国家行为不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因而主张全体被告无罪;而澳大利亚、法国、苏联法官虽认为被告有罪,但因本国国内已废除了死刑,故不主张对被告处死刑;荷兰法官则对个别被告的判罪提出独自的主张;多数派的中、美、英、加等7国法官则主张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定罪,其中对罪大恶极的战犯应处极刑。“经长久讨论,热烈争辩”,最后以投票方式进行判决,结果25名被告全部被判有罪,其中7名主犯被处绞刑。中国法官在法官会议上坚决主张严惩主犯,对法庭的最终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志勇表示,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最重的国家,数以千万计的人民惨死在日本侵略者的枪炮、屠刀下,数以千亿计的财产毁于日本侵略的战火中,严惩制造侵略战争的主犯要犯,既是中国人民的强烈要求,也符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国际法惩罚战争犯罪的精神。因此,中国法官主张严惩发动侵略战争在罪犯,绝不是什么“报复”行为,而是为了伸张人类正义,为了保卫世界和平。

宋志勇认为,中国对东京审判是持积极态度的。中国参加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人员都为东京审判尽了很大努力。由于美国主导审判,使中国参加审判工作受到很大限制。但是,中方克服了种种困难,积极主动地参与审判工作,在日本侵华罪行的起诉、法庭辩论和判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东京审判的成功做出了贡献。作为中国政府来讲,对东京审判重视不够,在后方支援、证据收集、方针指导、争取中方在法庭中的权利方面努力不够,使中国在东京审判中没能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一大憾事。 

(责编:覃博雅、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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