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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国际法选择性执行是美国的一贯伎俩

2016年07月14日17:02 |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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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资料图)

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 (杨牧、李警锐)“回顾历史,美国对国际法采取选择性执行态度、在国际事务中采取双重标准是其一贯伎俩。”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

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随后在新闻声明中声称,所谓裁决对中菲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希望双方遵守有关义务。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此表态,美方历来对国际法采取选择性执行的态度,合则用、不合则弃,口口声声要求别人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自己至今也没有批准加入《公约》。美方有什么资格在南海问题上对别人说三道四?

对于美国选择性执行国际法的行为,吴士存举例说,美国打着维护国际法治的旗号,却绝口不提自己曾拒不执行国际法院“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的判决。1984年,美国粗暴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尼政府向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认定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布雷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公约,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行径,并向支付赔偿。然而,对于这一裁决,美国却拒绝执行。

吴士存还指出,多年来,美国对菲律宾等国在中国南海岛礁大兴土木睁一眼闭一眼,却对中国在自己领土上从事正当必要的防御建设行为横加指责。对日本关于冲之鸟礁所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非法主张采取纵容和默许的态度,却认可所谓仲裁庭对比冲之鸟礁大数千倍的南海岛屿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的裁决。要知道,冲之鸟礁远离日本本土1000多公里,而且涨潮时面积都不足10平方米。

“‘利则用、不利则弃’,这是美国典型的双重标准。”吴士存说。

美国口口声声说,要遵从国际规则、国际法,但恰恰是其自己不遵从。专家指出,即使是一些由美国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法,美国同样采取实用主义。很难找到一项由美国创设,但能够被美国始终贯彻的国际法规。

例如,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美国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为借口,单方面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除《京都议定书》外,美国还拒绝签署有关和平利用海洋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单方面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

“美国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批评和指责中国,毫无道理。” 吴士存指出,在南海仲裁问题上,中国不执行裁决是有理有据的。

围绕是否执行仲裁裁决,有关国家可能会开展较为激烈的舆论战、外交战和海上行动较量。中国该如何应对?吴士存表示,在舆论上,中国应与国际社会多沟通,阐明政府立场,结合历史性权利和国际法两个维度,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进行危机管控,防止擦枪走火。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手段,既要坚定捍卫我国的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也要管控中美在南海可能发生的危机,防止冲突升级和扩大导致局势失控。

(责编:杨牧、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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