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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验对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借鉴作用

2016年06月13日14:45 |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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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6月13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和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是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十三五”建立“租售并举”、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体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实上,2010年以来,住建部也曾发布若干文件提振租赁市场,但效果不明显。租赁市场“短板”难补是体制症结的产物,如租赁拉动经济不如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地方政府不重视;租赁属于轻资产服务业,交易成本高;社会信用体系不彰等。

观察发达国家,德国以居民偏好租房、租赁市场完善、租金管制而著称于世。目前,德国住房自有率仅43%,租赁住房占据了57%的市场份额。总结德国租赁市场管理的实践,对我国租赁市场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

首先,住房供应政策导向上,租赁供应是主体。在德国,不管开发新房或经营租赁,企业要获得土地、信贷,新落成的房子须在一定期限内让渡政府出租,或按接受补贴后的低租金出租。过了期限,才能按市场租金出租。因此,德国租赁房源充足。“二战”以来,德国共建设1000多万套社会住房,可供3000万人居住,多数为租赁住房,而德国总人口才8100万。

其次,德国租赁市场具有公共属性,机构租赁发挥“压舱石”作用。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租赁需求,公共产品属性明显。2011年,德国1860万套租赁房中,政府公租房(450万套)占24%,私人机构房源(410万套)占22%。

再次,近乎苛刻的租金管制。2012年12月,德国议会通过严格的涨租限制,即各州政府控制该州主要地区房租3年内涨幅不得超过15%,房主不得将租金提高至平均水平的10%以上。近日,针对居民将房屋通过AIRBNB平台投入旅游短租,减少长租供应,突破租金控制,德国发布一项新规定,从5月1日起,首都柏林的屋主不能擅自将房屋整套短租给游客,违反者将面临高达10万欧元的罚款。

最后,德国对其他租赁权益的保障也很细致。一是对“可居性”严格规定,建立了住房安全与健康标准的评估体系,包括面积、生活设施、生理心理需求等多个评定标准;二是中介费、房屋修缮费等全部由房主承担;三是德国租房和买房享有的公共权益是等同的,只要居民合法纳税,就可以享有本地公共服务。当“适居性”和权益保障都到位了,租房可享受与买房一样的安全和稳定。

(责编:常红、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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