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菲律宾如何在南海一步步侵占中国岛礁
南海诸岛主权自古属中国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秦汉时期,中国人民已经在南海海上活动,最晚到汉代首先发现南海诸岛;最晚到东汉,中国人命名南海岛礁为“涨海崎头”。汉代起,从东南沿海出发,经过西沙和南沙海域,直至东南亚,相当长的时期内几乎只有中国船只往来该航线。中国渔民在进行海上生产的同时,还在岛屿进行建设,直至今天遗迹仍历历在目。从宋代到清代,中国人民将南海不同区域的岛礁分别命名,以清代陈伦炯《海国闻见录》为例,明确将西、东、中、南沙群岛分别称作“七州”、“南澳气”、“千里长沙”及“万里石塘”等。今天被菲律宾侵占的马欢岛和费信岛就是分别纪念郑和下西洋时的翻译官马欢和随员费信二人而命名的。中国中央政权最晚从唐宋时期开始对南海岛礁进行行政管辖,把南海诸岛列入广东省琼州府万州(今海南岛万宁、陵水县镜)管辖,并翔实记录在地方志中,如明代唐胄《正德琼台志》、清代金光祖《广东通志》与贾棠《琼州府志》等。早在宋代,就出现了早期的中国海军——时称“巡海水师”实施守卫南海的任务,直至清代的海南崖州水师。历代水师除了日常巡逻外,还肩负着周边国家朝贡船队的护送以及海岸救助的任务。
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
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各岛屿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将南沙群岛以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也包括南沙群岛的岛礁。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第一点);“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第三点);“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点)。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遵守继续通过友好磋商寻求解决分歧方法的谅解”(联合公报第5段)。“双方认为,中菲之间的磋商渠道是畅通的。他们同意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公报第12段)。
1999年5月,菲律宾一艘军舰于以所谓“技术故障”为借口,在中国南沙群岛的仁爱礁非法坐滩。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交涉,要求菲律宾立即拖走该舰。菲律宾也曾多次向中国明确承诺拖走因“技术故障”坐滩的军舰。然而15年来,菲律宾不仅违背此前承诺,拒不拖走有关军舰,反而试图在该礁上修建固定设施。
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第四点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2014年9月1日,经中菲两国政府批准并在两国元首的见证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该协议于2005年3月14日扩大为中国、菲律宾、越南三方之间的协议。这是有关国家加强合作,为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创造条件的有益尝试。该协议适用范围就在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所涉海域之内。
2004年9月3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2005年4月28日,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菲律宾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同意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越南油气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表示欢迎”(联合声明第16段)。
2007年1月16日,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菲律宾进行正式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再次表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联合声明第12段)
2011年4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有关南海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CML/8/2011号照会中亦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显然,按照《公约》确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必须考虑该群岛中的所有岛礁。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声明第15段)。《联合声明》确认了《宣言》第四条关于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规定。
未待谈判正式开始,菲律宾于2012年4月10日动用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海域抓扣中国的渔船和渔民。对于菲律宾的挑衅性行动,中国被迫采取了维护主权的反制措施。此后,中国再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仍未得到菲律宾回应。2012年4月26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提出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第三方司法机构,没有表达任何谈判的意愿。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即单方面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014年3月14日,菲律宾公开宣称其1999年将“坐滩”军舰作为永久设施部署在仁爱礁。
菲方多项“证据”站不住脚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第三点指出“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显然在强调“谈判”是双方唯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没有意向选择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所称:“缺少一项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规定]不是决定性的”(裁决第57段)。如前所述,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上述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的制订过程中,中国的这一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菲律宾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此也十分清楚。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在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不适用。《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
菲律宾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关于黄岩岛问题的声明,以证明中菲之间就黄岩岛的海洋权利问题存在争端并已交换意见;但菲律宾故意没有援引的是,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明确指出:“黄岩岛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和利用是海洋管辖权问题,两者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菲方试图以海洋管辖权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声明的含义是,菲律宾不得借口黄岩岛位于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否定中国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可见,上述交换意见的核心是主权问题。
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认为,其直到2009年才开始放弃以往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那么何谈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已就与本仲裁案有关的《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交换意见。菲律宾一方面为支持其提起的仲裁而否认《宣言》第四条的效力,另一方面,却又在2014年8月1日外交部声明中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倡议,要求各方遵守《宣言》第五条的规定,并且“全面、有效执行《宣言》”。
中菲之间对于通过合作促进海域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已有共识。鉴于中国2006年作出的声明,菲律宾不得单方面将海域划界问题提交仲裁。为了掩盖中菲海域划界争端的实质,绕过中国2006年声明,菲律宾将海域划界争端拆分,抽取其中几个事项作为孤立的问题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别进行所谓的“法律解释”。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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