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扩权滥权严重损害国际法治(钟声)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反对以“国际法治”为借口挑动甚至激化矛盾和争议
一段时间以来,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庭表现出的扩权、滥权现象引起人们质疑和警惕。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将手伸到其管不着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事项,不仅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宗旨,严重损害国际法治,而且激化矛盾,无助于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其心险恶,其意非公。
现在国际上有一股论调,把这个仲裁庭与国际法院等联合国正式机构等同起来,企图给它披上所谓“神圣”光环。事实上,仲裁庭是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一个临时机构。组成仲裁庭的5名仲裁员中,有4人来自欧洲,无法代表世界各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更有甚者,5名仲裁员中的4名都是由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人柳井俊二指定的。考虑到中日两国在东海有争议,柳井俊二理应依法回避,但他却刻意无视这个事实,明显违反程序正义要求。从仲裁员在庭审中表现来看,他们对于中国在南海的历史实践,不仅拒绝理解,而且还心存偏见,蓄意无视中国合法权益。这样的“草台班子”根本做不到客观中立。
仲裁庭自成立的那一天开始就想方设法扩权。众所周知,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问题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中国也早已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将海洋划界争议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作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临时机构,仲裁庭对该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通过仲裁等国际司法方式解决争议,本质上是诉诸第三方解决机制,而这早已为中菲双方所排除。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的共识,不仅反映在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中,也是两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所做的庄严承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也在第280条和281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尊重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对此,仲裁庭视而不见,为了突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前提、排除和例外,以达到自行建立管辖权的目的,仲裁庭恶意解读此前中菲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共同选择,轻易否定国与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无独有偶,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还明显滥权。仲裁庭不顾中方一贯坚持将南沙群岛视为整体的立场,玩弄“切割”伎俩,歧视性地把中国驻守的南沙有关岛礁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出来。对菲律宾等其他国家非法侵占的岛礁,仲裁庭却只字不提,并将有关领土主权问题包装为所谓的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目的就是为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证据事实的认定和选择方面,仲裁庭也上演移花接木、指鹿为马、掩耳盗铃等手法,存在很多失理、失义、失实之处。
同时,在适用法律上,仲裁庭对菲方的诉求预设结论,自行创设标准,然后才开始选择性地选取要适用的法律条款,在论证过程中倾向性十分明显,俨然已成为菲律宾的代理人,为菲律宾非法侵占和侵权行为背书。
国际司法机构为私利所驱,扩权、滥权趋势近些年来有所发展,一些法官和裁判想刷“存在感”的动机难以掩饰。具体到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恐怕就不是刷“存在感”那么简单了。究其本质,该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个别域外国家为此投入大量精力,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谎言重复一千遍也成不了真理。无论仲裁庭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无论某些国家和势力怎样鼓噪,中国都不会接受、不会承认裁决结果。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一贯反对以“国际法治”为借口挑动甚至激化矛盾和争议。个别人的拙劣表演动摇不了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动摇不了中国致力于在国际法治基础上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定力。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11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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