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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尊严生·安乐死”国际论坛达六项共识

2016年04月27日09:36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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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4月27日电  谁也逃避不了死亡,这是人类的命运。即使是运用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也不能挽救所有濒临死亡者。伴随剧烈疼痛且难以治愈的疾病,患者会持续承受非人的折磨,直至死亡到来那一刻才得以解脱,这是极度痛苦和残忍的。为此,在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的牵头下,4月16日,在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举行了我国首届“尊严生·安乐死”国际论坛,并基本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人生而有自决权,这是对生命尊严的最后一点维护

在当今的人类文明时代,人权已不仅仅是生存权,选择权也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人权的基础是生命权,更重要的还有对生命的自由支配权、对人格尊严的自主判断与追求,和在必要时基于身体状况等客观的需求,所使用具有保障性的自决权,这是对生命尊严的最后一点维护。

第二,明确安乐死的合理性,个人主观意愿是必备之前提

安乐死的适宜人群是已无救治希望并处于饱受痛苦折磨、毫无尊严而言的垂危者,专业工作者应根据他们的主观意愿,通过对身体状况的评估,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式与手段,让其舒适无痛苦、安详有尊严地告别人间,使本人和其亲属的身心都能得到解脱。

第三,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安乐死是使死亡的过程更加文明和更加科学,安乐死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在保证死的质量。安乐死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对死亡过程进行调节,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精神与肉体上的折磨。是优化死亡过程,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第四,实行安乐死是人类医疗技术发展极限的无奈之举

全球每年新增各类癌症病例1400万,由于人类医疗技术发展的极限,治愈的希望根本没有。每年约有800万以上的患者,在接受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之后痛苦地死去。不如把有限的医疗资源重新进行分配,合理应用给更有治愈希望的其他疾病患者。濒死者不再占用无效资源,更可以减轻其经济上的压力。

第五,安乐死法属于选择性适用法律,属于临终关怀范畴内少数特殊群体

并非所有濒临死亡者必须适用该方式,是否使用乃由患者在清醒时刻、或由其法定监护人,基于患者的最大利益而做出决定。如同《婚姻法》,不能因为不结婚者自己不用就反对制订它。安乐死立法的国际趋向显著,其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更具有现实和历史的重大意义。

第六,加快让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进程,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或隐蔽的类似安乐死的做法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生命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故对“地下”安乐死的行为也无法处置,仅限于“个案公正”的层面。这种因立法空白所致对人生命的肆意践踏,亟待呼唤要积极推进安乐死立法进程,可以选择在1-2个城市率先进行地方性立法的尝试。(完) 

(责编:康登慧(实习生)、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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