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经验
人民网讯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条件,其基础制度建设尤为重要。与中国相类似,日本的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也包括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四大支柱。日本构建市场制度规则体系的主要经验是政府主导、破立结合、循序渐进,其问题是对外市场开放不足、反垄断政策执行不彻底、内部举报制度流于形式等。
日本经过战后70年的体制改革,产权制度得到更好保护,突破了各种市场准入障碍,建立了公平的竞争制度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质量在市场制度规则变迁中不断提升。日本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果显著,其最主要的经验是通过“构建—破除—再构建”的循环,不断螺旋式地推进改革,政策适度超前以发挥引领作用,而且特别注意契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当然,日本国内大市场建设也还存在各种规制清理不彻底、《禁止垄断法》“适用例外”仍然较多、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迟缓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日本的实践证明,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改革、体制改革永远在路上,日本是如此,中国也是如此。
日本统一大市场四大基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长期以来,制度规则体系构建是日本型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加速推进了日本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日本十分注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确立市场规则、扩大市场准入及退出的自由度等措施完善市场环境,通过确保市场竞争完善市场功能,通过信息公开、完善信用保险等减少企业风险、维护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这些原则和举措与中国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高度一致,表明中日两国都需要构筑和完善现代市场制度规则体系。
产权保护方面,日本不断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有效保护有形产权和知识产权,同时注意与时俱进应对复杂局面。例如,为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同时在战后就业紧张的特殊时期保证就业,日本依据战后初期颁布的《公司更生法》出台了“公司更生制度”;到20世纪末,日本经济依旧没有摆脱低迷状态,政府在1999年推出“民事再生制度”,与“公司更生制度”形成互补,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将“再生”对象扩展至个人,进一步加大了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保护下,日本国内的专利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也不断提升,日本国内专利利用数量和利用率大幅增加,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快速提高,专利申请手续大幅简化。
市场准入方面,自明治维新起,日本逐渐放松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但直到战后初期仍然有很多领域处于国有行政垄断状态,而且准入方面的许可认证较多,行政手续烦琐。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精简行政审批流程,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80年代中期后,日本又推行民营化改革和规制改革,行业准入等方面的规制不断被破除,市场标准得到规范和统一,市场宽度和广度不断扩展。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效果显著,统一的准入标准得到普及与发展,日本依靠自身工业实力推进国内标准化(JIS化)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标准化机构”(ISO)和“国际电器标准会议”(IEC)等出台的国际标准接轨,不断提升市场统一水平。同时,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企业效率大幅提升,服务费用大幅下降。当然,市场准入领域仍然存在对外开放力度不足、改革不彻底等问题。
公平竞争方面,战后日本一直致力于通过反垄断政策维护和健全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禁止垄断法》,初步构建了反垄断政策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积极推行规制改革,反垄断政策不断强化,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得到提升。经过战后70多年的发展,日本反垄断政策领域已经形成了以《禁止垄断法》为基本遵循,以《防止官制串通法》《承包法》为补充,以各领域专门法律、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合规指南和判例等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逐渐趋向于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较为一致的横向标准,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协调机制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与此同时,日本在公平竞争方面还有“适用例外”较多、二元化结构依然存在等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信用制度方面,早在二战前,日本的社会信用制度就已逐渐形成,此后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21世纪以后,日本政府通过修改法律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机构制度,并将重要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纳入政府监管,进一步推进了日本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走向精细化和规范化。时至今日,日本以会员制同业协会为基础的征信模式实现了规范化发展,构建了独特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日本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信用体系的数字化转型较慢、内部监管与内部举报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讲师、博士后刘川菡;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张季风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供本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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