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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中越跨国贩婴案24人一审 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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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犯黄清恒囚服(右一)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哭了。(图片来源:CFP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2014年5月16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犯黄清恒囚服(右一)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哭了。(图片来源:CFP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来源:人民网  2014年05月17日09:24

人民网防城港5月16日电(记者庞革平)16日,曾经震惊全国的“6·8”特大中越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2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对上述24名被告人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中对被告人阮氏碧秋附加驱逐出境。涉案24人(女性18名)中,其中越南籍1人,自称越南籍8人,中国籍15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清恒在得知中国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中国广东省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2010年期间,在与被告人黄曼丽相识后,黄清恒和黄曼丽共同实施了数次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广东省出卖的犯罪行为。

2011年,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与被告人阮氏军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后,逐渐与被告人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中国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其中,被告人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被告人阮黄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被告人黄曼丽主要在东兴市发展了做摩托车载客生意的被告人郑斯旭等人到东兴市下滩岭码头及水文站码头接送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到东兴市区交接中转或安排搭乘客车至广东省揭阳市。被告人阮氏军发展了赵美嫦(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贞、余某等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省汕尾市交给被告人阮黄玲等人出卖。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团伙共出卖男性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婴儿卖出后,阮氏军将所得赃款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将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在整个拐卖活动中,被告人黄清恒参与作案16次,涉及拐卖婴儿22人;被告人黄曼丽参与作案15次,涉及拐卖婴儿20人;被告人阮氏军参与作案11次,涉及拐卖婴儿12人;被告人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21人也分别参与了拐卖婴儿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24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11人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贩卖婴儿犯罪活动,或在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黄清恒拐卖婴儿22人,其中造成12名婴儿下落不明,属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是本案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郑斯旭等13人明知他人贩卖婴儿,仍予协助或帮助或居间介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阮黄玲、阮氏碧秋等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斯旭等人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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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覃博雅、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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