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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强化向外国官员行贿的惩处

2013年02月06日11:4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渥太华2月5日电(记者李学江)加拿大哈珀政府今天向加拿大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对“外国官员腐败法”的修正案,旨在加强对本国企业和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的惩罚力度。

为履行经合组织“在国际交易中同向外国官员行贿作斗争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加拿大于1998年通过了“外国官员腐败法案”。根据国际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与需要,哈珀政府现对该法案做出几点修改,以强化向外国官员行贿现象作坚决斗争。

一是将司法管辖惩处的范围扩大,即不论加拿大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任何国家和地区行贿,都将受到起诉,而此前则仅限于加拿大本土。二,对便利化付款不再做例外开恩。根据现行法律,只要是在该外国官员职责权限之内,加企业为加快办理速度而支付的金额原不视作行贿。在法案修改后,此举将同样被视为行贿而受到惩罚。三是,将给予加拿大皇家骑警对加公司海外行贿活动以排他性调查起诉权。四,对“生易(BUSINESS)”做定义时,取消其前面“为赢利的(生易)”这一定语,即不论双方交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贿赂就是贿赂,都将受到同样惩罚。五,增加惩罚力度:将对行贿者的最高刑罚从现在的5年监禁,提到最高14年;同时对其罚金也不再设立上限。

当前,有三家加拿大企业已被承认并被判定犯有对外国官员行贿罪。其中“格里菲斯(GRIFFITHS)国际能源公司”为在乍得取得两处资源的独家开采权,曾向乍得政府支付了4000万加元(现与美元等值)后,又向乍得官员个人行贿200万加元。现加拿大政府对这家公司开出了1035万加元的罚金。加另一家“尼科 (NIKO) 资源公司”孟加位子公司为影响政府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曾向孟加拉一位政府部长提供了一辆价值20万加元的汽车供其私用,并为其支付了到纽约和芝加哥探亲的旅费与住宿费,总值约5000加元。加政府对家公司开出了950万加元的罚单,并将其置于为期三年的法庭监察之下,以监督其公司审计工作;同时加拿大贸易专员也暂停了对其提供外经贸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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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旭海(实习)、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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