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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国条款’不能删”系列评论之一

认知·锐见 | “敌国条款”依然并将继续守护东亚乃至全球和平

陈祥
2026年09月30日17:06 |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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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联合国大会上破天荒地提出要尽快删除《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28日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中行使答辩权,强调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连日来,高市精心准备的这一政治外交行动遭到各方批评,日本挑战战后国际秩序法律根基的意图引发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从法理和历史角度看,“敌国条款”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同盟主导建立联合国,吸取一战后国际联盟未能有效遏制侵略的历史教训,为防范德国、日本等轴心国法西斯势力死灰复燃、再次发动侵略战争,在1945年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中专门保留“敌国条款”。该条款由宪章第53条、77条、107条共同组成,授权盟国在相关战败国重启侵略时采取应对行动。它是二战胜利成果的法理载体,用以约束法西斯与军国主义势力,守护来之不易的世界和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2项,“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换言之,敌国是指二战期间与《联合国宪章》任一签字国处于交战状态的国家,核心就是德、意、日三个法西斯轴心国及其仆从国。

高市提出删除“敌国条款”的目的之一,是妄图在在国际法层面彻底抹去日本二战战败国地位。日本右翼一直试图塑造“普通国家”叙事,想要摘掉战败国标签,“敌国条款”恰恰是日本绕不开的历史法理证据。日本近年大力扩军、谋求对敌基地攻击能力、修改和平宪法第九条。“敌国条款”的存在,意味着一旦日本再度走向对外侵略扩张,同盟国拥有特殊的法律依据采取行动,不必完全受制于安理会常规程序,这对日本的军事扩张形成法理威慑。其另一重目的是企图扫清日本入常的法理障碍。如果让《联合国宪章》明文认定的二战敌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身就存在巨大法理与政治矛盾。

日本多次在联大呼吁删除“敌国条款”。1995年村山内阁时期,日本推动的有关主张获联大第50/52号决议支持,中国及其余四常均投赞成票。决议提出在适当会期启动修宪删除程序。然而,中国做出支持是有前提的,时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发表了承认侵略历史的“村山谈话”。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再次表达删除有关提法的决心。但是,联大通过的决议仅仅是建议性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程序上来说,修改门槛极高。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启动修改程序有三重严苛条件:联大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投票赞成,三分之二会员国完成国内法定批准流程,以及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全员同意。五常有一票否决权,只要其中一国否决,修正案就无法生效,因此“敌国条款”至今原样保留、有效。

“敌国条款”防范的是“法西斯与军国主义”复活,即便处于“静默状态”也依然牢牢锁定二战后国际秩序。作为战后国际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敌国条款”限制日本摆脱战败国身份及再军事化的企图,承载着对日战争的历史法理定论。

毋庸置疑,“敌国条款”不能随意删除。高市越急着要求删除“敌国条款”,越说明这些条款仍然发挥着令日本忌惮的作用,因此才要大动干戈去推动修改。高市的做法等于“亲自给‘敌国条款’做了一次全球广告”,让全世界都重新确认了它的存在和效力。

历史不能遗忘,条款不容删改。正是“敌国条款”制度设定依然有效,才让二战之后的东亚乃至全球维持了80多年的总体和平。试问,一个连侵略历史都要否认、篡改的国家,有什么资格要求国际社会为其松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编:刘叶婷、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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