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47(2007)号决议
  2007年06月06日14:0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2007年3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5647次会议通过。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和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其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它在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中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报告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7年2月22日的最新报告(GOV/2007/8),并痛惜如报告所示,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

  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GOV/2006/14),其中确定,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本该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回顾要求会员国通力合作,彼此协助,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这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和第1373(2006)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重申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并为此申明安理会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要求的步骤;

  2. 呼吁所有国家还对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和克制,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或本决议附件一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在其规定措施范围内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这样做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旅行是为了从事与该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中的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

  3. 强调上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上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包括宗教义务,以及实现本决议和第1737(2006)号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4.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的人员和实体;

  5. 决定伊朗不得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销售或转让武器或有关材料,所有国家都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伊朗购置这些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伊朗领土;

  6. 呼吁所有国家在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时,或在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这些物项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金融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时,保持警惕和克制,以防止可导致不稳定的武器积累;

  7. 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除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外,不再承诺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提供新的赠款、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

  8. 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第2、4、5、6和7段采取的措施;

  9.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致力寻求这一解决办法,鼓励伊朗按上文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原子能机构重新接触,并强调此种接触将对伊朗有益;

  10. 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谈判解决这一问题,鼓励伊朗考虑这些国家于2006年6月提出、经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认可、列于本决议附件二的建议(S/2006/521),并赞赏地获悉对伊朗的这一提议仍然有效,以期达成一项长期全面协定,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

  11.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并鼓励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强调,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公认有权威依照其《规约》核查遵守保障监督协定,包括不将核材料转用于非和平用途情况的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

  12.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60天内提交一份进一步报告,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续地暂停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及的一切活动,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以及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作其他规定的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此报告,供其审议;

  13. 申明,安理会将根据上文第12段所述在6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议伊朗的行动,并申明:

  (a) 如果而且只要经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暂停所有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将暂停执行各项措施,以便能诚意开展谈判,早日取得彼此都可接受的结果;

  (b) 一旦安理会在接到上文第12段所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满足了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就会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以及上文第2、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

  (c) 如果上文第12段提到的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安理会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这些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1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来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网站

 

(责任编辑:赵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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