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国际>>纵论天下 2006年11月24日13:53

国际周刊


国际周刊:各国人民话人权

本期主持人:崔寅

    今年是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40周年,也是我国发表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15周年。中国人权研究会于22日至24日主办“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本期国际周刊刊发部分中外专家学者在会上的发言,以飨读者。

人权发展的科学理念

魏联合(中国)


  以和谐促进人权,是关于人权发展的科学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世界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都集中体现了“以和谐促进人权”的科学理念。

  “以和谐促进人权”,就是要以和谐理念提升和统领人权发展,在实践中不断消除阻碍人权发展的种种不和谐因素,逐步实现人权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资源环境的适应与协调,实现人权自身系统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各项权利间的优良组织、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

  新形势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将“以和谐促进人权”作为人权发展的科学理念:(一)以和谐提升、统摄人权,是促进人权的本质要求和必然途径。和谐是人权发展的最高境界和本质要求。和谐目标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斗争,在扬弃不和谐中实现和谐,是人权发展的智慧源泉和重要动力。(二)以和谐促进人权发展,具有中西方传统的文化底蕴和思想精义。中西方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决定了在追求和谐理想时道分二途。两种路径各有优长,如果两者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并在与时代的结合中发展创新,必能为人类文明进步和人权和谐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三)以和谐促进人权,是国际人权文书确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原则。这体现在人类享有和平安全权和良好环境权原则、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原则、人权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方面。(四)源于国际人权的发展现状和促进人权的经验教训,和谐权已成为当今人权发展的强烈诉求和崭新内涵。将和谐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使其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进一步成为人类的现实权利,是当今社会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中国一是继续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关键,通过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中国人权发展提供最为关键的物质基础保障和社会条件支持。二是不仅使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还要以使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更加注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更加注重发挥“权利法则”和“利益机制”的价值作用,既通过权利利益的刺激作用来充分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和能力,又通过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利益均衡和利益保障机制,实现社会各方面权益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进一步增强中国人权发展的创造活力。四是以积极稳妥地发展和扩大公民政治权利作为中国人权的重要发展方向,以实现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和谐发展作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目标。五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建设安定有序、充满道义关切、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权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总之,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中国以和谐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正确价值取向和科学模式选择,必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人权发展。

  为以和谐促进国际人权发展,中国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建设性主张。(一)和谐世界必然是共同繁荣的世界,应使各国人权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各国负有促进人权的主要责任,但各国也应将自身发展与人类共同进步联系在一起,使21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二)和谐世界必然是民主平等的世界,应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共同营造一个互相信任、和睦相处的国际政治环境。(三)和谐世界必然是团结合作的世界,国际社会应携手应对国际人权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国际社会应努力超越社会制度、信仰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使国际人权实现长足发展。(四)和谐世界必然是相互包容的世界,应尊重各国发展人权的模式和实践,使不同文明在对话交流和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和互相借鉴中共同发展。(五)和谐世界必然是持久和平的世界,应摒弃冷战思维,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努力实现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和普遍安全,使人类免于战争、战乱、恐怖、犯罪、毒品等威胁。

  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世界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都集中体现了“以和谐促进人权”的科学理念。中国以构建和谐社会来促进国内人权发展、以倡导建设和谐世界来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思想,不仅是中国传统和谐观的张扬和创新运用,而且与人类发展潮流契合,不仅是对人权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崭新阐释,而且是对人权发展道路的新探索。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讲师)
 

人权发展促进和平

胡安·卡洛斯·阿尔豪那(墨西哥)


  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和对人道法的严重违反会对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我们不去加以阻止,我们自己也可能会落入无法无天的境地。

  国际人权法是依据《联合国宪章》逐步形成的。

  1946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作为其下属的一个政治机构。在诞生后的前25年里,人权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消除种族歧视,因为种族歧视是“国际友好和平关系的障碍,足以扰乱民族间的和平与安全,甚至共处于同一国内的人与人间的和谐关系”。

  人权委员会采用非常规和常规的措施消除种族歧视。消除种族歧视也是该委员会所属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

  在其它国际文件中也提到了和平、安全与人权的关系。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认为,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表示,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国际人权法突出强调,消除歧视、防止有计划的种族屠杀或种族隔离、惩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对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运动已经通过设立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做法为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联合国安理会做出的关于设立这些法庭的决议指出,姑息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人道法的行为会给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

  可以做这样的解释: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和对人道法的严重违反会对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我们不去加以阻止,我们自己也可能会落入无法无天的境地。

  这种认识一直是人权审判及真相委员会和特别国际法庭做出判断的基础,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强调,这种严重犯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有计划的灭种和屠杀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

  在过去的20年里,得到国际人权法认可的人权发展与保护事业,已经成为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工具,但却仅限于对犯罪的制裁和对姑息现象的反对,并没有采取阻止侵犯人权的行动。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缺少作为,履行国际义务不彻底,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会将和平与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

  (作者为墨西哥伊比利亚美洲大学学者)
 

人权和谐良性互动

唐勇志(越南)


  和平、安全与和谐被视为保护人权的前提条件,对人权的尊重则为一个社会和全世界的和平、安全与和谐奠定基础。这种互动关系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当人类受到战争、冲突和动乱威胁的时候,人权不可能得到尊重和保护。换言之,只有在保持和平与安全的社会里,才有机会享受人权。然而,和平不会在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地区孤立存在,和平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加以保障。和平不仅仅是一种“没有战争”的状态,还应该是一种没有对抗的,消除了引发战争与对抗因素的状态。因此,和平只有通过尊重和保障全人类的正义才能实现。

  安全就是保护人类免遭源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任何风险或不测。最重要的一点是,安全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其公民不受恐惧和贫困之苦是国家的责任。

  社会总会存在个人与组织或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一旦这种冲突得到解决,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实现关系、需求和利益上的和谐,是每一个国家都要履行的重要政治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发展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没有对上述因素的关注,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上述因素对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和谐发展还是被视为问题的核心,因为造成对抗、冲突和战争的根本原因来自不公正和不平等。和谐发展既是保护人权的条件,又是人权本身的内容。

  长期以来,哲学、政治和宗教界的学者们一直在讨论社会关系的平衡问题。孔夫子的基本思想主要也是来自于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解决问题的答案各不相同,但核心都是以人为本。人民享受到了平等和自由,世界上也就有了包容。包容是人的本性。包容有助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任何对抗或冲突,甚至还可以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只有当人类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时候,大家才会乐意为构筑通向和平与进步的金光大道贡献力量。同样,当每一个组织、每一个群体、每一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受到尊重的时候,大家必定会为创造和平与和谐的环境付出巨大的努力,并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在新的千年里,人权仍面临着诸多考验。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作用重大。另外,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也应该意识到其肩负的责任。最后,个人、组织、社区、民间团体也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了保持一个和平、安全和多样性发展的世界,为了实现利益和关系上的和谐,所有部门和机构都要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为之做出贡献。更为重要的是,国际社会要尊重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全球化的目的是共同富裕,每一个国家和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从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中得到好处。

  我们还可以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提出的问题寻找答案。千年发展目标要求我们深入思考人权问题和民族权利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提出了一个很好的主意:“既然战争起源于人的大脑,我们就必须在人的大脑中建立保卫和平的意识。”我们同样可以说,通过加强人权教育和对话去树立人权意识。尊重人权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得有尊严,都能为国际和平、安全与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并以此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作者为越南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副院长)
 

正确认识人权概念

加里宁(白俄罗斯)


  世界上没有哪个人,也没有哪个国家会对《世界人权宣言》的标准和规则提出异议,而我们应该对人权概念的真实本质进行分析。

  人权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人权与特定的人、特定的社会和特定的国家的安全有着密切联系,因为没人作为载体,人权是不会存在的。因此,每一个社会,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衡量人权与安全的一些尺度。我们应该考虑到人权概念的一些意识形态基础,这种基础规定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设计了可以接受和不能允许的人类行为模式。特定的文明和意识形态框架有其基本原则,形成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人权概念。

  人权概念有其自己的实质内容,而这种实质内容的核心就是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但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与作为主要社会管理依据的法律的实质与法律的特点概念相比较,每种单一权利的特征就会发生变化。

  减少冲突,帮助世界走向和谐,使每一个人都能不分性别、种族、宗教差别地享受世界公民的权利。

  不应把人权概念仅仅说成是文明的产物。人权应该植根于文化之中,并通过发掘人权在这些文化中的等同性而避免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或不一致。

  实现人权目标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主要目标之一应该是:每个国家对人权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国际社会对这一进程有一个普遍的态度。

  (作者为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尊重人权与平等

伊侬格·林班巴拉(赞比亚)


  和谐世界里不会缺少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享受,而正是这种享受构成了人类存在的核心价值。

  让今天的世界进入一个完全没有冲突的时期有多大可能性呢?和谐世界确有可能,还是对完美境界的一种梦想?“和谐”这个修饰词可以定义为“友好”。它的同义词有“和平”、“合拍”、“调和”、“包容”和“一致”等。

  从广义上讲,“和谐”这个词可能会使人们的头脑中浮现出平安无事、井然有序的景象。因此,和平与安全思想与人们头脑中的和谐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实质上讲,和谐社会可视为在坚持人类文明原则和自然法则的同时,高度尊重所有人的权利与平等的社会。

  贫困一直是世界10亿多人面临的灾难。贫富差距与在尊严与权利上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背道而驰。《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做出了实现生存尊严的承诺:人人享有充分的生存条件和对维持生存尊严具有实际意义的必需品,包括食品、水,以及居住、教育、工作和医疗条件。

  《联合国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确定,到2015年将极端贫困人口减少一半并努力促进男女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人们能把千年宣言视为前进的台阶,扩大面向所有人的经济与社会权利义务范围,为促进跨国界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那么这些目标是值得大部分人向往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正式接管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全部权力和整套班子,并担负起后者的所有职能和责任。人们希望人权理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鼓舞全球范围内通过保护人权和自由去创造美好的和谐世界。

  (作者为赞比亚人权问题专家)
 

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

刘海年(中国)


  同世界各国一样,中国始终将争取享有充分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在这项事业中,中国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吸纳人类文明成果,其发展道路和人权保障制度均显现了中国特色。

  享有充分人权是人类的美好理想。然而,理想要成为现实,必须有相应的条件作为保障。58年前,人们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

  40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宣言》所肯定的基本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行为规范。由此诞生了世人称之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人权法基本文献,成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努力下,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标准,人权保障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人权口号日益深入人心。

  据统计,联合国先后通过了60多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世界一些地区制定了地区性人权公约,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不同程度体现了人权原则。为使人权原则得以实现,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对公约的实施状况加强了监督。这一切举措对整个人权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生动地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今年联合国改革中成立了人权理事会它将总结原属经社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多年的活动经验,摆脱以往某些国家将意识形态引入人权问题的讨论、把人权委员会例行会议当成在人权政策上推行双重标准的角斗场的不正常状况,真正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为建立保障人权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发挥应有作用。

  人权原则是普遍的,但各国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和秩序,则应立足于本国实际,考虑本国的民族特点和发展水平,并不断排除这一制度发展的障碍。同世界各国人民一样,中国人民一直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争取享有充分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注意立足本国实际、承传民族优秀文化,又注意吸纳人类文明成果、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其发展道路和人权保障制度均显现了中国特色。

  和谐社会是一种良性发展的社会状态。是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富裕的社会。它与建设小康社会理论和实践一脉相承,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全面小康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性目标,而构建和谐社会则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全过程,是社会主义建设总体战略目标。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为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排除阻力,保障人权得到充分实现。

  中国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虽然和平、发展、合作是主流,但影响和平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为实现和平发展,倡导和平共处、携手建设和谐世界就成为势之必然。可以预期,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道路上,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也一定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签署加入的部分国际人权公约

    泰国社会保持尊老爱幼的传统,图为一个周末的活动场所,家人和孩子其乐融融。

  本报驻泰国记者 任建民 摄

  1980年7月,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1年12月,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82年9月,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82年9月,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83年4月,加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

  1986年12月,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0年8月,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加入《男女同工同酬公约》。

  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0年9月,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12月,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王纲)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2006年11
月24日第七版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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