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7日签署了一项命令,宣布释放该国因违犯“胡都法规”(即“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而被关押的1300名女囚。巴妇女和青年事务部长马丽克说,这项命令不适用于那些因从事恐怖活动、谋杀和其他犯罪而被关押的妇女,但她同时承认,很多妇女是因性别偏见入狱,因此巴基斯坦将会废止那些“含有性别偏见的法律”。 1979年,当时的巴基斯坦总统齐亚·哈克根据伊斯兰法律颁布了“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从问世之日起,该法规在巴国内外就有争议。“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规定,包括偷窃和抢劫、作伪证和说谎、走私毒品和喝酒、强奸和妇女通奸等罪行将由古兰经规定的刑法来处罚。按照该法规,妇女在宣称自己遭到强奸时,必须有4名男性目击证人作证,否则就很有可能被裁定为通奸。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虽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由于取证相当困难,施暴者几乎很少被判罪,相反,倒是有不少女性受害者背上了通奸的罪名。
巴一家独立人权委员会曾发表报告称,“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保护了强奸犯却处罚了受害者”,在巴基斯坦的强奸案中,大部分受害者因为无法提供4名男性证人而受到错误判决。目前在巴共有约6000名妇女遭关押,其中4621人因违犯“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获罪。
2002年,曾有一名巴基斯坦妇女被小叔子强奸后生下了一名女婴,但地方法院却以通奸罪将她判处死刑――用石头砸死,此案当时在巴全国引起极大争议。近年来,一些根据伊斯兰法律制定的法规在巴基斯坦已经松动,如巴政府已宣布将杀害本家族内遭强奸妇女的“荣誉谋杀”定为犯罪行为,凶手将被判死刑。
据美国《纽约时报》9日报道,巴基斯坦著名私人电视台GEO在6月播出了一个对话节目,邀请正反双方讨论“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一些人权组织称该法案不仅漠视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对伊斯兰法律的曲解,主张彻底废除这项法规。一些宗教学者则认为,“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的确需要进行某些修订,但不该废除,因为该法案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些法规在实践中“被不当引用”。GEO电视台主管拉赫曼最近在该台一个节目上讽刺说,根据“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强奸和通奸之间没有什么区别,“这就好像说橘子和苹果没有差别一样。”
7月7日,巴总统穆沙拉夫要求该国宗教委员会重新审定“有关亵渎法和名誉罪法规”,确定哪些条文违背了伊斯兰法律并对其进行修订。▲
《环球时报》 (2006-07-10 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