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发展银行年会首次在中国上海召开,迎来了一片赞誉之声。在这片赞誉声中,叫得最响的是中国的成功发展经验赢得非洲青睐,非洲朋纷纷表示要向中国学习。但作为中国人应清楚的认识到,学习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周恩来总理主张中非要相互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重申这点。《中国对非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相互学习,共谋发展。即相互学习借鉴治国理政和发展的经验,共同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佛得角总统也曾表示:中非之间应该相互学习,同甘共苦。温家宝总理在今天的召开的非洲发展银行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强调“中非金融合作也朝着全方位、多层次方向发展”。中国政府支持中国金融机构与非洲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非洲发展银行于1964年9月正式成立。原规定只吸收非洲独立国家为成员国,1979年作了修改, 美、日、西德、加、法等20多个非本地区国家加入。1985年中国加入非洲发展银行,至2006年我国持有该银行24230股,占其总股的1.117%。非洲发展银行年会在我国召开,将使中非金融关系进一新阶段,也为中非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学习,共谋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和非洲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面临相同的发展问题,都是发展中国家。与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相比,中非之间的相互借鉴更有可比性、更有针对性。认真总结中非相互间在现代化进程中经验与教训, 对于中国和非洲都是十分必要的。 大多数非洲国家虽然独立时间比我国晚,但其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比我们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尼日利亚、南非早就制定了反洗钱方面的立法,在反洗钱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尤其是对于困扰当今世界金融业的重大难题之一-——大量银行不良债权无法收回问题,加纳采取的以法律手段收回银行不良债权的办法有其独特和借鉴之处,受到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好评。
加纳的银行体制与我国相似,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商人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加纳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时,通过大量发行货币和借贷的方式解决国内资金短缺的问题。如1981年底货币总发行量(包括货币和准货币)为120.29亿塞迪,1982年发行148.37亿塞迪,比上一年增加23%。1983年发行总量达208.03亿塞迪,比1982年增加40%。这些货币大多以贷款的方式发放,在发放过程中由于考察不严,监督不力,加之一些银行职员和政府官员严重渎职、贪污腐败等原因,致使银行的资产大批地沉淀,资金回笼陷于困境。因此,加纳政府在实施了两个经济复兴计划后期,便发现面临如何收回银行不良债权这一难题。
加纳政府首先试图采取纯经济手段来收回银行不良债权。1987年,加纳政府指令加纳银行利用中央银行的身份,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不良债权。加纳政府授予加纳银行四项职权:(1)从各银行接管所有国有企业和部分私人企业的不良债权;(2)审计各银行呈送的个人不良债权;(3)审核各银行呈送的贷款文件;(4)代理发行公债偿还不良债权。但经过近三年的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在经济振兴过程中,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的贪污腐败或严重渎职时有发生。他们或者不按规定办事,将资金贷给亲朋好友;或者收取贿赂,将款贷给根本无法偿还的人;或者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严格审查,致使贷款难以偿还。这些被称之为“不可靠的贷款”,显然用纯经济的手段是难以收回的,而不得不颁布专门的法规,以法律手段收回不良债权。
1990年,加纳颁布了专门的《不良债权(贷款、投资)回收法》(下称《回收法》),并成立了两个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该法。《回收法》首先对“不良债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两大类六大种。第一类是银行贷款,包括三大种:
(1)任何根据加纳银行的公告或规章进行规定的各种期限都已超过而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它分期付款的贷款;
(2)任何根据加纳银行的公告或规章进行登记的其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或其工厂或商店业已停业的贷款;
(3)凡到期未支付利息的任何透支,或核准期限届满之后未偿还的透支,或在加纳银行发出公告期内仍然超过贷款限额的透支,或银行已按规定提高了信贷限额的透支。
在这一类不良债权中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一时间界限的便认定为不良债权。这个时间界限为公告期满后90天。
《回收法》规定的第二类不良债权主要指银行在下列企业的投资;
(1) 该企业的亏损已超过其实缴资本申报的储备金和公积金;
(2) 该企业已被宣告破产;
(3) 该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已超过加纳银行规定的期限,并且该企业的市场前景不佳,银行已面临受损的风险。
从《回收法》对不良债权的界定来看,其性质与我国所称的银行不良债权相同。加纳为了收回银行不良债权,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收信托组织”NPART,下称“回收组织”)和“不良债权回收法庭”(下称“回收法庭”)两大机构。
回收组织是依据《不良债权(贷款、投资)回收法》建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1)代表国家接管根据《回收法》让渡给回收组织的任何银行不良债权;(2)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收回所有这种受让后的不良债权;(3)依法管理不良债权回收基金;(4)可出售或拍卖涉及不良债权的企业或公司,或是这种企业或公司的资产;(5)商定或重新规定已受让的不良债权的偿还办法;(6)采取任何其它符合回收组织目的的行为。
根据《回收法》第6条的规定,建立了“不良债权回收基金”。基金的一小部分由加纳政府提供,其余部分由回收组织所收回的资金构成。该基金作用是保障回收组织完成其法律规定的任务。
回收组织的执行机构是该组织理事会。理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均由政府任命,其中至少3人必须是来自私人部门。理事会的职责是“制订政策并监督管理不良债权回收信托组织以及行使法律赋予该组织的所有权力”理事会设执行主席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并与其他理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回收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在征求加纳首席法官意见后,由政府指定。回收法庭享有独立的司法权,负责受理所有与不良债权有关的案件。回收法庭尤其针对那些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企业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帮助回收组织收回不良债权。
加纳通过立法,运用多种手段,收回银行不良债权取得较好的效果。相比我国而言,加纳的银行体制与我国银行体系有相似之处,我国银行形成不良债权的原因与加纳不完全相同,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我国许多不良债权也是因“政策性贷款”和“人情贷款”所致。而且,我国银行过去长期是国有国营,政策性贷款因素更严重,更有必要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收回银行不良债权。
首先,我国可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专门的清偿机构,负责领导全国的收回银行不良债权工作,各地市成立相应的机构。清偿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1)对全国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清核,分清那些资产属于真正无法收回的,那些可以立即收回的,那些可以债转股;(2)对于近期有偿还能力的债物人,独自或协同司法部门采取各种有效办法追回;(3)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债务人,可以延长还款期限或“债转股”,甚至可以建议有关银行追加贷款;(4)对于符合破产条件,又无发展潜力的债务人,依法申请破产;(5)对于清核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分别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设立清偿不良债权专项基金。该基金首先由政府拨付一部分,其余的为清偿机构从不良债权中所收回的资金。该基金用于清偿工作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及其它费用。清偿工作结束后,上缴中央银行。
第三,我们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回收法庭,但并不意味排除司法手段。相反,我国清偿机构应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收回银行不良债权。
(本文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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