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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日本靖国神社在以书面形式接受日本国内媒体采访时称,根据经过修改的日本《遗族援护法》和《恩给法》,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有罪者遗属与一般战殁者遗属一样领取遗属抚恤金,因此意味着被判战争罪者与一般战殁者一样认定为“公务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在日本不被视为罪犯。靖国神社还称,当年的东京审判有争议云云。此前,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也妄称“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已不是罪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任意以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进行单方面审判的”。
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纳粹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在纽伦堡审判时,就有个别律师以所谓“国家行为理论”否认法西斯头子应负的战争罪行,但纽伦堡法庭认为,“像对国家一样,国际法同样为个人设定义务和责任”,“犯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范畴,只有通过惩办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遵守”。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肯定了纽伦堡法庭审判所体现的原理为国际法准则。日本某些人的上述辩词,实际上早已为历史和国际法实践所驳斥。
具体而言,靖国神社的所谓“理由”也有若干偷换概念、混淆逻辑的做法。首先,其所依据的国内法《遗族援护法》和《恩给法》本身就是在日本没进行彻底的战争清算,缺乏深刻的历史反省,无视受害国国民感情的背景下出台的。正是在此背景下,某些战争罪犯在战后还曾担任重要公职。这是一个需要补课的问题。
其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日本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出现某种脱节。但即使按照日本的国内法,对遗属的援护与当事人的审判定性之间也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遗属享受某种待遇并不是战争罪犯“脱罪”的法律要件。即使日本的历届政府,也从未敢否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
日本某些人在为拜祭战犯的行为辩护时,称这是一种日本的特有文化,这倒是应该细加分析的。在日本侵略中国进行南京大屠杀时,曾有日军官进行残忍的“百人斩”杀人比赛,这种杀人取乐的暴行是日本记者在日本报纸上以炫耀方式公开报道的,并非偷偷摸摸进行的,说明这确是一个文化问题,是一种反人道、反文明的武士道文化戕害了整个日本民族灵魂的问题。今天,日本某些人一再强调战争罪犯———杀人者的“灵魂权”,却无视受害国千百万人的生命权,说明谬种流传,于今不绝。这种荒唐残忍的文化不要也罢,它惟一的存在之处应是历史的耻辱柱上。
日本近年来一再表示要成为“正常国家”,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但是,如果日本对历史上的反人道战争罪行没有正确认识,对千百万丧失生命的战争受害者缺乏忏悔之心,反而去为战争罪犯争身后的名声地位,这如何能取得亚洲受害国的谅解?如果日本对国际法准则一无所知,对相关的国际法案例企图推翻,对联合国原则肆意攻击,如何让人去相信日本的国际责任感?
是在虚假的自恋与自负中沉沦,还是勇敢地自拔与更新,这是日本面对的选择。日本应该走后一条路。要走后一条路,首先就要与罪恶的历史与文化做一决绝,要明确地宣布:战犯就是罪人。
《环球时报》 (2005年06月29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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